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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的发言

改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保健等领域存在许多严峻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为农村有效提供公共物品,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党和国家的重视,目前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模式出现了三大好的走向:供给主体从传统的单元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变,政府部门、赢利性组织和第三部门共同构成了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主体,三位一体的合理结构日趋明显;供给模式正处于由政府传统的垄断向供给主体之间相互竞争的转变过程之中;对供给主体的评价更加强调成本效益原则。但是,仍然有一些问题和困难没有得到解决,主要是:

首先,我国农村存在着公共物品供给的严重缺位。有形公共物品供给不足,无形公共物品(如社会保障等)的供给,更是尚未涵盖农 村。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许多农村居民被排斥在各种社会福利政策之外,即使迁移到城市就业有职,也难以享受大多数城市居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农村居民无论身居何处,基本上与无形公共物品无缘。

其次,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各主体之间的责权划分不清。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立法监督,造成各主体间推脱责任,存在明显的不作为或少作为现象。根据我国目前现状,以科学的发展观加以审视:地方政府是农村公共物品的最主要和最恰当的供给者,而县级地方政府又是最佳实施实体。但是,目前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责任划分上不尽合理,导致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严重缺失,甚至出现真空。

第三,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监督管理体制先天不足。农民群体被排斥在现有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决策、管理体制之外,没有把这些受益主体的积极性调动起来,结果无法形成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信息不准确、预算难控制、各主体之间无法沟通、运作体制无法可依、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不透明等问题十分严重,社会各界难以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资金筹措、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目前我国农村法治还处于初级阶段。农民法律意识还很淡薄,相应的法律法规远没有配套,各级政府在提供农村公共物品时“人治”色彩较重,难以保障农村公共物品提供中的社会公正。

第五、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具有明显的区域差异性。一般来说,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在公共物品供给水平方面容易与城市接轨;有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村甚至已超过城镇水平。但是并非各地都如此,在经济落后地区,有的地方连最起码的公共物品供给都无法保证。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各级政府必须把保障农村公共物品供给问题提高到政府的责任、体现社会公正的高度来认识。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应从以人为本、公正地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农村公共物品有效供给的必要性,最终以法律实施监督的终端手段来检查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有效性,确保真正从行 政行为的诚信价值的角度来保证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地方政府在制定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公共政策时,应该把社会公正作为首要价值观。要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置于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位置。

第二、促进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模式的多样化。政府供给、自愿供给与市场供给的有效组合是农村发展的最佳模式。纯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负责提供; 而准公共物品的供给,政府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用行政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市场主体也可以参与公共物品的供给,可以通过引进自愿供给与市场供给,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功能,以达到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最佳效果。

第三、应加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决策体制的民主化、科学化。由于我国农村公共物品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体制忽略了农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导致现行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严重不足的现象。为了提高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有效性,防止农民急需的公共物品供给不足,还应建立农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和供给表达意见的机制,使农民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发言权,能真正享有参与公共物品供给的决策权,而不是长期被排斥在决策圈之外。

第四、将农村公共物品问题的有效解决与行政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完善财政分税体制结构,建立有效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进一步理顺中央、省、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共物品供给责任网络;完善独立客观的监督机制,做到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的使用能有最大的社会透明度。加快完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立法工作,推动我国地方政府的法治化进程,使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行为与法制化监督实施方面更加规范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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