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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进城务工农民大量增加,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现象相当严重,已成为全国性的问题。有的地方出现了农民工为拿到工资而上街游行、上访、静坐围堵甚至自焚事件,在社会上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解决好农民工欠薪问题,对于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农民工欠薪原因分析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秩序尚未规范。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尤其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初级阶段,法制体系不完善、不成熟(如《劳动法》实施10年来内容没有调整过),行政部门管理手段单一、管理方式相对简单,农民工工会组织未建立或工作机制未发挥作用,所有这些是发生农民工欠薪的客观原因。
2、企业经营者法制意识淡薄。不少企业经营者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有意无意地以牺牲农民工合法权益来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
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尤其突出。据统计,建筑行业投诉案件占拖欠工资案件的60%以上,拖欠工资数额占被拖欠工资总额的70%以上,建筑行业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行业。在对建筑行业进行的检查所涉及的农民工中,有80%的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事件中80%都是因工程款被拖欠而引发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工程层层转包引发拖欠工资。在建筑业,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已成惯例,除了垫资,施工企业还要向建设单位交纳“工程质量、工期保证金”,大量的垫资和高额的“工程质量、工期保证金”给施工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施工企业转而将这些风险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下家分包单位,最后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二是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不少还是政府部门,其中不乏不切实际乃至劳民伤财的所谓“政绩工程”;三是建设项目用工管理混乱,建筑业不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不规范时有发生,项目部往往把工资交给班组长发放,对于工资能否发到农民工手中心中无数,更尽不到监管责任;四是部分“小老板”见利忘义,携款逃匿产生拖欠工资。
3、地方政府不重视劳动者权益维护。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创造投资环境,热衷于片面追求招商引资的数量和GDP的增长,不重视劳动者权益维护,主动放松对企业守法行为的监督。对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采取冷漠的态度,压制劳工、扣压案件,甚至成了私营企业违法行为的靠山。
4、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单一。由于受机构编制和经费等条件的限制,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人员偏少,执法力量薄弱,手段缺乏。而执法任务点多、面广,突发性、机动性大,情况复杂。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或欠薪逃逸的违法企业,劳动保障部门缺乏强制性的手段,影响了对拖欠工资违法案件的快速查处。另一个方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欠薪纠纷,程序复杂,期限过长,执行力度不强,有的甚至不了了之,不利于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欠薪问题。
5、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总量失衡的买方市场,农民工为了能找到一份工作,或者为了保住“饭碗”而“委屈求职”,据哈尔滨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统计,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为75%,非公有制企业只有40%,农民工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的侵权行为不敢大胆抵制,往往是在离开单位才投诉举报,既增加了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处理的难度,又助长了某些企业的劳动违法行为,使拖欠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6、工会组织没有发挥为农民工维权的作用。由于农民工群体的流动性、分散性、弱势性特点,对工会原有的组织形式和维权机制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工会组织还没有摸索出针对农民工群体真正有效的组织机制。而且,工会在一些私营企业中基本是形同虚设,不能真正担当起为农民工追薪的责任来,有的甚至错位,成了企业的代言人。此外,一些中介维权组织如劳动仲裁机构、法律援助中心等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
二、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的地方立法。应尽快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同时抓紧制定《劳动监察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单项法,形成比较完善的劳动法体系。不同地方根据各自特点,分别制定防止企业欠薪、工资支付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明确政府部门对企业支付工资的监管职能,建立企业欠薪预警机制、工资支付报告制度、欠薪责任追究制度等,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增强企业支付工资的责任,对拖欠工资的企业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和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力求从源头上防止或减少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2、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管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有关部门要对项目的立项、审批严格把关,加强监督力度,要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任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严格审计。二要创新制度,对现行的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旧制度进行改革,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新制度。三是地方各级人大要充分发挥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能,严格审查政府预算,加强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依法启动质询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进行质询。
3、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劳动保障机构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应强化劳动保障机构的组织建设,全面推进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充实和加强劳动保障力量,切实保证对劳动保障工作的投入,强化执法手段。劳动保障机构要加强日常管理和自身建设,提高劳动保障队伍的整体素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案件,做到及时受理,快速反应,依法查处。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重点应放在:一是把打击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作为一项日常工作,进一步完善清欠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工商、财税等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配合和协作,建立专项执法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清欠工资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指导企业和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从源头上减少企业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三是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依法处理,措施要有力,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该处罚的要处罚,该曝光的坚决曝光,决不能姑息手软。
4、充分发挥维权组织的作用。劳动保障部门加强与各种维权组织如工会、劳动仲裁机构、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等协调配合,促使其积极发挥作用,使它们尤其是工会组织成为防止欠薪的重要力量。做到为农民工讨工钱从“节日化”变成“日常化”。
5、建设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守法制度。逐步建立起一整套严密的信用管理体制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公示制度,企业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等情况,自愿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合法、科学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和企业劳动保障失信行为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予以公示,推动企业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6、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和形式,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对全社会和全体公民进行劳动法制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切实提高农民工维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新闻媒体要配合政府、维权组织的清欠工资工作,给予关注和大力支持,对劳动保障部门的清欠维权活动及时跟踪报道,对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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