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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我国矿难频发问题的建议
根据有关部门的数据,从2001年到2004年底,我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煤矿事故188起,平均4到7天一起。2004年1月至11月间,我国共有5286名煤矿工人死于事故。2005年上半年,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就达到2672人,同比上升3.3%,其中特大事故死亡704人,上升114.6%。横向比较,2003年世界煤炭产量约50亿吨,我国煤炭产量为16.7亿吨,约占全球的35%,全球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约8000人,我国为6434人,占全球近80%,我国的百万吨死亡率接近4,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
频发的矿难,反映出有关治理状况的混乱。在这些矿难发生的背后,我们发现了五花八门的怪现象:有的煤矿没有证件,非法采矿多年;有的煤矿已经发生事故多次,但是没有受到有效的整改和处罚;有的发生矿难的矿主甚至当上了全国劳动模范,真不知道这么高的荣誉是如何评定;有的矿主明知道有事故隐患,但是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花钱和投入精力进行技术改造。面对矿难频发的严峻局面,现特提出以下治理对策:
一、民营煤矿的采矿权实行公开招标。在所有矿难事故中,带有承包权性质的“私人煤矿”事故发生总量占全部事故发生额的2/3,而且私人煤矿也是滋生“官煤勾结”最多的地方,频频发生的矿难事故中经常披露私人煤矿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矿工毫无保障的劳动环境和条件,平时还要克扣本已经很微薄的工资等等,场景让人触目惊心。还有私人煤矿的资源回采率仅在10%左右,大量的低效开采不仅大大浪费我们短缺的资源,开采过程的环境破坏也加大了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成本。
在民营煤矿的治理中,最根本的治理方法是采矿权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出售,这是杜绝“官煤勾结”的最好方法。目前我国的很多矿权的转让大多数都是以协议的价格而不是以拍卖的价格成交的。还有一些是以拍卖的形式出售,在很大程度上也不过是走过场而已。公开招标方式不同于拍卖,拍卖仅仅取决于价格的高低,公开招标的内容包含很多,民营矿主要想获得采矿权,在竞标之前,必须干好以下几件事:根据煤炭管理局提供的某地的煤炭分布情况,周边的自然环境等相关资料,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分析,在假设自己获得了采矿权的情况下,计划开采的步骤,所使用的技术和设备,使用的人员情况,生产计划的安排,对煤矿工作人员的培训情况,对煤矿开采产生的环境影响的处理等。最后由煤炭管理局对各个竞标人的标书和标底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承包人。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有两个优点:
1.从根本上杜绝“官煤勾结”的现象,必须保证招标是在公开情况下进行。“官煤勾结”已经成为中国煤矿矿难的症结所在。一句话,治不了权和官,矿难不能治本。
2.对煤矿进行技术安全开发有好处。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在竞标书中,必须涉及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用于安全费用的专项支出。而且要加大在这方面评估的权重,迫使承包人重视这方面的问题。还有对于在煤矿开采中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的民营煤矿予以政策上的倾斜。
此外,公开招标在执行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监督管理方面。如果这方面做得不好,公开招标的好处显现不出来,而且很可能是走过场,换汤不换药。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在公开招标过程中保证公正公开,还有更重要的是在私人矿主拿到采矿权后,对竞标书中的承诺的执行情况最重要,这要求监管力度要加大。
二、进一步提高对遇难矿工家属的赔偿金额,用经济手段促使矿主关注矿工的安全问题。
三、调整矿产资源税的征收办法。目前,矿主获取矿产资源的代价过低,目前按每吨产出的煤提取的资源占用费很少。建议改变矿产资源税的计证办法:将资源税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办法是从量计征,也就是说,采出多少煤就按照产量征收,而从价计征是根据资源的可采储量征收,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保护等挂钩。这样可以促使民营煤矿提高资源的可采率,积极对资源进行回采。征收来的税款可以用于资源勘探、替代资源的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工作。当前我国的煤炭开采和利用技术与世界同期相比相距甚远,需要加大这方面的投资。
四、加强对煤矿安全的科研投入力度,组织力量进行攻关。
五、加强煤矿安全人员的培养。建议高校恢复旧的矿井安全专业,设立新的学科,从政策上鼓励学生学习这些专业,如免交学费,国家给予助学金,只要今后到煤矿行业工作,就不必偿还,培养更多的年轻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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