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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体系的建议
健全的信用体系是社会和谐和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信用缺失阻碍了经济发展。媒体披露的资料显示,1999至2005年,国有银行剥离的不良贷款超过26000亿元。信用缺失扭曲了社会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统计,1998至2004年,审结的制售伪劣商品、金融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累计超过10万件。商务部分析,国内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5855亿元。
信息不对称往往是信用缺失的重要原因。在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监管者与监管对象之间,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
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根本性措施。社会信用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信用信息是对自然人或法人的社会经济活动与行为的记录。信用信息共享就是要使信用记录与信用主体如影随形,使信用信息成为人们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对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还很不充分,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还存在诸多障碍。
首先,缺乏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十五”提出建设人口库、法人单位库、“金关”、“金卡”、“金税”等系统,大部分都与信用信息有关。由于没有明确制定一个跨部门共建、共享的实施目标,各家纷纷利用各自掌管的资源,争上信用信息系统。结果是系统建设周期长,重复开发,重复投入,造成时间和资源的浪费。
其次,信息管理体制也不适应。目前我国的信息系统多以业务条线为主,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内部各职能司局之间,甚至同一司局的不同处室之间,都因业务内容不同而开发独立的信息系统。标准不一,不重视需求整合和资源共享,最终成为一个个“信息孤岛”,无法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有效发挥作用。
第三,缺乏扶持政策和相应的推进策略。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体系是一项国家级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的干预和扶持,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动员和组织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共同参与,需要运用行政手段和立法约束,整合各方面在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体系中的角色与关系。
为了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体系的建设,建议:
一、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对信用信息共享体系建设的专项投入。参与体系建设的政府部门实行专款专用,非政府部门给予财政补贴。
二、加强对信用信息共享体系建设的统一规划和协调组织。赋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体系的跨部门协调和领导职能。
三、提高信用信息共享体系建设实施和项目推进能力。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信用信息共享体系总体架构设计、项目管理咨询和项目实施监督。
四、确定信用信息共享体系运行管理的机构载体。支持以运行管理机构为核心,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数据库,加强各相关系统建设之间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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