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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健全乡镇企业的医疗保障制度

 

2002年3月

  

目前我国乡镇企业约有2100多万个,从业人员1.3亿人,占农村劳动力人口30%以上,占农村剩余劳动力50%以上。2000年共实现增加值27200亿元,其中乡镇工业增加值18800亿元,实交税金总额1997亿元,出口产品交货值达8670亿元,乡镇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乡镇企业职工,尤其乡镇工业职工承担着社会上最脏、最苦、最累的生产劳动,有些企业生活环境与条件极其恶劣。据全国性调查结果,83%的乡镇工业企业存在着有毒有害作业,生产作业环境的有毒有害因素60%以上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有的超过国家标准几十倍、上百倍;35%的职工从事着有明显职业危害的作业,其中50%为青年女工;职业病的检出率达4.36%,可疑职业病的检出率达11.42%。厂矿工伤发生率为8.23%,工伤人数占全体职工的2.75‰,工伤死亡人数占工伤人数的2.55%。

东部沿海地区的乡镇企业职工大多来自四川、贵州、江西、湖南、湖北等中西部地区的落后农村,且其流动性很大,尤其一些有毒有害作业的岗位和企业,企业主为了使雇用人员不在合同期检查出职业病,因而采取定期轮换的方式推卸承担职业病医疗赔偿责任。更有的企业与临时打工者签定生死合同,也有一些企业将患病职工,包括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辞退,返回原籍(有2001.4月份浙江金华案例)。而像矽肺、慢性苯中毒引起的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许多有机溶剂引起各种神经损害等,都为迟发效应,不少在脱离工作岗位后继续发病。至于对青年男女造成的生殖健康影响,以及返回原籍在婚后生育的后代所造成的影响则无资料可查。

乡镇企业职工为国家创造了巨大社会财富,理应得到各种社会保障,尤其是医疗保障。但据全国性调查,有近35%的乡镇工业企业对职工患有的一般性疾病,没有任何保障,只有32%的企业将每月5~10元的医疗费随工资发放给个人,另有1/3的企业采取了各种不同的医疗保障措施,但其保障程度(企业负担的比例)还相当低下,平均仅为50%。对于工伤职业病,也有10%的企业不给予任何医疗保障。

为此建议国家应重视乡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应尽快建立或完善乡镇企业的医疗保障制度。

1、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应将乡镇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据调查目前有一定医疗保障措施的企业,企业为职工的医疗投资水平均占职工工资总额的3%,城镇职工占5~6%。据此,乡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医疗保障在投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可暂时低于城镇职工,以后可逐步增加。1996年国家四部委关于推广“两江”(镇江、九江)医疗保障经验时曾提出,乡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由各地政府决定。那么现在应当做出决定。

2、对乡镇企业职工加入社会医疗保障的运行中,应加大个人帐户的比例,并像银行存款一样可以“转移”,以使中西部在东部沿海地区的打工者在返回原籍时,能将“个人帐户”上的存量部分带回原居住地。将创造的社会财富留在沿海发达地区,而患病后的医疗经济负但却带回到中、西部落后地区,这种社会不公平现象应由国家解决。

3、在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应引导乡镇企业首先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参加当地的社会医疗保险。参加合作医疗的企业,其投入水平和保障程度,可比农村农民高一些,以体现出差别性。

4、尽快制订有关乡镇企业医疗保障的有关法规,对那些有工伤和职业病而不给予任何保障的企业,政府要依照法规进行必要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