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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国农村基层经济组织建设的建议案

 

2002年3月

  

农村经济组织建设是当今我国农业政策及农村经济运行中的 “老、大、难”问题。农村改革20多年来,虽然各地在重建和再建农村经济组织方面付诸了较大精力,但乡、村两级基层经济组织的建设及运行状况依然十分不尽如人意。

去年下半年开始,我社对山东、吉林等6省的60个村和600个农户进行了农村经济组织建设和运行状况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无组织及组织运行不正常状态远远超出了我们的预料,已成为抑制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质群体。入世之后,我国农业是受冲击较重的产业。将孤立经营,缺资金、缺技术、缺信息的力单势薄的农户组织起来,无疑将成为抵御入世冲击的组织保障。我国农业发达地区的经验表明,建立健全农村经济组织,是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途径。国外与境外尤其是日本、韩国的农协及我国台湾省的农会所积累的成功经验,也为我们加强农村经济组织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入世给我国农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积极主动应对入世挑战,建议在加强农村基层经济组织建设方面积极稳妥地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农村经济组织建设必要性的认识。事实表明,农村经济组织及其相关行会、协会,并非可有可无。加快组织创新是推动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也是我国入世后抵御国外农产品冲击的重要举措。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引导他们进行专业化、区域化与商品化生产,并建立与其衔接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民致富的重要保障。要认识到乡、村党政组织并不能替代经济组织的职能,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各级政府的得力助手。要尽快扭转在组织创新方面“说的多,做的少”的倾向,真正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

2、要抓紧制定农村经济组织建设的相关法律。根据国外的经验,组织建设与创新,法律必须先行。农村改革20多年来,农业相关法规相继出台,而有关农村经济组织建设的法律法令至今依然是空白,这也是导致农村经济组织建设滞后的重要原因。为使农村经济组织建设和运行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当前,应以入世为契机,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及农业行会、商会等法律的立法速度。

3、要认真总结迄今各地已进行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经验,并不断扩大试点范围。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各地相继进行了乡、村两级合作经济组织试点,业已取得一些经验。但这些经济并未真正得到重视,一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成功经验甚至受到否定。农村经济组织的创新要提倡因地施策和多样化,吸取以往的教训是必要的,但不能因噎废食,要不断加强对组织问题的研究,并大胆地进行试验和引导。

4、要耐心培育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新发育点,大力鼓励专业合作。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适应目前我国专业化、区域化和商品化发展趋势,对解决农民的技术、资金、市场等方面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不仅要在理论上肯定专业合作组织的存在价值,更重要的是尽快出台扶植其顺畅发展的具体政策,当务之急是给予专业合作组织法人地位。

5、要将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村基层经济组织建设密切结合起来。农业产业化经营已成为改善农村经营状况的重要动力。要在推行这种行之有效经营模式的同时,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使其与龙头企业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

6、要大力推动与组织建设相关的各项改革,为建立和健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环境。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建设滞后的重要原因是体制不顺所带来的诸多制度约束。诸如政府职能转换、农村金融、信贷及社会保障等深层次问题的改革若不能取得根本性的进展,农村经济组织建设则很难有大的突破。我们期待,随着我国入世将推进的农村各项制度的改革,能成为推动农村基层经济组织建设的巨大动力,对彻底改善农户的经营环境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