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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十一五”规划的指导理念和规划基础

      

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又面临人口增加、经济增长、消费转型、城市化进程加快等因素的巨大压力,加上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累积效应以及全球性资源环境状况持续恶化的影响,未来15年整个国家的资源环境安全将遭遇严峻挑战。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克服资源、环境瓶颈,走新型工业化和可持续发展之路的必然选择。

    20世纪90年代以后,发展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两大趋势。循环经济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型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它以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 为基本行为准则,以生态产业链为发展载体,以清洁生产为重要手段,目的是实现物质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目前在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方兴未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在企业层面,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减少资源、能源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最大限度地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达到循环利用或再生利用;在区域层面,按照生态工业的物流和技术链组织生产,使一些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成为另一些企业的原料,形成企业间的工业代谢和共生关系;在社会层面,从解决消费领域废弃物(包括普通生活垃圾及家用电器、废旧汽车等)的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入手,逐渐向生产领域延伸,实现生产、生活各个环节废弃物的再利用、资源化与无害化,建立循环型社会。

    在我国,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发展循环经济。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对发展循环经济提出了明确要求。温家宝总理也要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近年来,国家积极在企业中推行清洁生产,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的20多个行业、400多家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审计;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建立了广西贵港、广东南海等6个国家生态示范园区,并在辽宁省和贵阳市进行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但总体来讲,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成为经济发展的指导理念和规划基础。这远不能适应资源环境的严峻形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紧迫要求。为此我们建议“十一五”规划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指导理念和规划基础,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使发展循环经济真正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保证,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它不仅是环境保护方面的一场革命,而且是经济增长模式上的一场革命,还是人们生活与消费方式上的一场革命。它的发展涉及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得到政府的重视、企业的自律和公众的配合。因此,要在全社会大张旗鼓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树立起资源环境的忧患意识,提高发展循环经济的自觉性。

二、树立新的经济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传统工业经济的生产观念是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创造财富,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而循环经济的生产观念是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尽可能地节约自然资源,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这就要求我们改变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和“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的资源型经济发展模式,选择减少物质资源消耗和以无形的、边际效益递增的知识资源为主的生态经济发展模式;加强资源的综合利用、重复利用、循环利用,特别要对能源生产、运输、加工和利用的全过程进行节能管理,降低单位产值能耗;保护日益稀缺的环境资源,提高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用法律形式规范政府、企业、公众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保证。要制订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着手制订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用以及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包装物品等行业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类废物回收制度;制订充分利用废物资源的经济政策。为此,建议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同时以其为母法,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废旧家电回收条例》、《容器包装分类收集再利用条例》等一系列子法,使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完整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应贯彻以下原则:1、企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原则,即明确企业对其废弃物具有循环再利用的责任并提出具体的指标;2、生产者责任延伸原则,即生产者对其产品被最终消费后继续承担有关环境责任(例如家用电器制造商有回收其被废弃产品并对其进行再利用的义务);3、废弃物处理付费原则,即消费者对需要遗弃的废弃物(包括垃圾、污水及大宗废弃物等)有交付一定处理(再利用)费用的义务。

四、加强调查研究,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发达国家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我们毕竟有自己的国情。在结合国情发展循环经济方面,我们有不少课题值得研究。例如,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如何处理“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原则与通过促进消费拉动经济的关系?又如,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东西部之间差距明显,发展循环经济如何因地制宜实施?等等。因此建议有关方面组织力量对此类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目标、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区域规划和各阶段分步实施的计划。既要克服因循守旧的观念,又要防止“一阵风”、“一刀切”。

五、深化改革,构建市场调节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的循环经济发展机制。我国在循环经济试点中采取的基本是政府推动模式,但要在大范围内发展循环经济,单靠政府推动是不行的,必须构建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因此,要深化改革,调整价格体系,通过提高油、电、水等基础资源的价格和排污、垃圾(包括污水和大宗废弃物)处理的收费标准,形成充分体现资源、环境价值的价格机制,以使市场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使按循环经济原则发展的企业能获得与其它企业同等甚至更高的收益。除此之外,还要制定税收减免、贴息贷款、政府采购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投身其中,以政策和市场的合力推动循环经济更快发展。

六、加大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科技研发力度,构建循环经济的科技支撑体系。国家要增加投入,对发展循环经济所需的重大关键技术组织力量进行攻关。一是分层次、分领域、分阶段建立循环经济的技术标准体系,引导企业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设计产品和工艺流程,组织生产活动;二是借助现代高科技手段大力开发生态无害化技术、相关产业链接技术、废弃物资源化技术、闭路循环技术等,提高这些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三是进一步开发、完善清洁生产技术,推广节能、降耗、无害的新工艺、新技术,对已经成熟的适用技术要加大推广力度,实现经济活动的低消耗、高产出、低污染。

七、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党政干部绿色考核制度。这是促进政府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保证。要把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害和环境效益、废弃物再利用率等指标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政府要加强引导,探索新的循环经济实践模式,积极创建生态省、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市、生态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节约型城市、绿色村镇和绿色社区等。要加快制订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的可持续发展认证、认可体系,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环境标志和标准体系,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八、倡导绿色消费,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社会消费风尚。绿色消费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建议通过广泛宣传和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体消费者使用再生产品以及经过生态设计、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的产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各种生产、生活物品和办公用品。

九、加强领导,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及生活与消费方式的大战略,它的有效实施需要众多政府部门及社会相关各方的通力协作与密切配合,因此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建议像抓信息化建设一样,国务院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参加的循环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此项工作;下设办公室,可放在发改委,负责协调与具体实施,以整合资源、提高效率、扎实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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