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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水质安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三峡库区135米水位蓄水后尽管水质总体保持稳定,但因流速减慢,自净能力下降,水质安全形势日趋严峻,前景不容乐观。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将保护长江三峡库区水质安全作为大事来抓。但一些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主要表现为:
第一、三峡库区水质安全形势严峻。水体质量总体良好,但下降趋势明显,潜在隐患突出:一是干流水体质量下降趋势明显。2002年,枯水期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的断面数仅占监测断面总数的93.8%,较2001年100%的相应数据下降了7.2个百分点。2003年,较2002年又下降了4.9个百分点。二是次级河流水质安全形势危急。2003年,对库区8条支流的水质监测显示,梅溪河和龙河处于中营养状态,其余6条均为富营养状态。其中4条河流出现过短期水质恶化,部分河段还发生了“水华”,河口叶绿素大大超标。三是工业污染居高不下。2003年,库区直排长江的工业废水比2002年增加了27.8%。四是城镇生活与城市径流污染严重。2003年库区直排长江的市政污水比2002年增加26.6%。截止2004年底,重庆共有22座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仅为10%,其余污水未经处理都直接排入到江河中。五是农村面源污染日益加重。2003年库区农药折纯使用量为645.37吨,每公顷使用量达3.09千克。其中高毒有机磷农药占农药使用总量的一半以上,约有60%以污染物的形式留存在土壤和水环境中。六是流动污染难以控制。七是涨落带对库区水体生态环境的安全威胁不容忽视。
第二、库区水资源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一是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当,支持体系乏力,防治效率不高。目前长江流域分属于19个省、市(区),形成在管理上流域、区域矛盾突出:从“条条”上讲,在长江所涉及的水利、防洪、环保、农业、水电、航运等部门中,由中央部委直接管辖的就有13个。又由于体制和行政赋权关系,各省的管理目标是单目标的,难以体现库区及上游水质安全管理的多目标、综合性要求。如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中环保部门是从属于地方政府的,其管理职责和目标必须为地方的经济目标服务,这就使得环保部门的监管能力下降。而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管理部门的脱节,又导致水资源环境管理缺乏整体性和降低了保障水质安全的效率;就管理的法律体系而言,目前的状况并不是因无法可依造成的。我国已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和《环境保护法》,但这几部大法之间的关系不清。《水法》强调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法》又强调各级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形成了目前“环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海事只顾船”的尴尬局面。体制上的不顺和法律法规不配套的结果是运行机制不当,经济考核办法与环境考核办法的冲突和脱节。这不仅使水质在环境治理中缺乏刚性指标,而且也导致各地政府在水污染治理上的动力机制不足;由于各地环保部门的经费来源是当地财政,这就增强了环保部门对治理污染源经费的依赖性,而弱化了对水污染治理监管的独立性和内在动力。
二是投入严重不足,监测、应急系统薄弱。由于长期以来对环保的忽视,使得投入严重不足,治污设施少且十分落后。大量的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江河。其中原因一是已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场因成本高运行经费短缺而举步维艰;二是没有将建立库区自动监测体系和环境污染灾害应急系统提上议事日程;三是对库区生态环境的基础性研究投入不足。如为防治滇池的富营养化建立了国家级高原湖泊研究所,并投入了上亿元研究经费。我们认为三峡库区水质安全的重要性远远大于滇池,但目前国家在投入和对研究机构的重视程度上,远不能与三峡库区水质安全的重要性相适应。
三峡库区的水质安全不仅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为保障三峡库区水资源环境安全,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在三峡库区建立最严格的水环境保护制度。一是尽快设立国家级的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尽快制定《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法》,明确流域管理机构的地位、职责和权威性。流域管理机构应具有一定的立法权、行政权和经济权,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二是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环境管理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法规,使库区流域管理具有法律依据。三是改革水资源保护管理体系,加大环保部门的独立执法能力。在各级政府中要使环保部门与其它部门的行政级别一致,使环保部门与其所承担的职能和职责相称。如合并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权限,以增强环保部门对水资源使用管理的职能,避免政出多门。四是要在库区及上游流域试行环境行政强制制度,改变目前环保部门无权行使查封、扣押和取缔等行政强制手段的现状。
(二)要在三峡库区建立最有效的水环境保护运行机制。要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库区的实际出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构建库区良好水质生态环境,促进库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要改变经济发展计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计划互不相干的状况,对污染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进行估算;完善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评价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绿色国内生产总值(GGDP)统计指标体系和制定“三峡库区限制发展产业目录”。以此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指标之一。从制度上杜绝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冲突,建立地方政府实施水污染治理的内在动力机制。
建议建立库区生态治理资金补偿机制。一是通过收取特许排污费和生产副产品补偿投资;二是建立、推广排污权和水权交易制度;三是建立长江流域的损益补偿制度,按照公众补偿、环境补偿和资源补偿原则,从受益最多的中下游地区和三峡电站的电费中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环境治理;四是建立库区水质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三)要在三峡库区建立最先进的水环境安全监测和应急系统。要在三峡库区流域管理机构的框架下,尽快优化整合水利和环保部门的监测网站,采用高新技术,建立库区水环境安全监测应急系统(包括若干子系统)以及配套的生态监测中心站、重点站和基层站。同时,加强群测群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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