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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问儿戏式“问责”之幺二三
2011-12-20 11:13:32

近来,各地各级换届正酣,一些曾经被“问责”的干部又重新回到公众视野,引发“弹”多于“赞”的围观与议论。好事笔者也萌发出本文标题的想法,一抒己见。

或许有人觉得,几十年一贯制“不倒翁”似“太平官”体制,好不容易才有了对官员们的问责机制,多少强化了些许责任意识,再怎么讲,也是“有比无好”!

对啦,恕我直言,问题的要害恰恰就出在这个“有比无好”那种貌似“形式逻辑”无比正确之上。

近几年,被提起司法诉讼的官员甭说了,就是被党纪、政纪“问责”的大小官员从最基层的科股级到省部级的都有。然而,“问责”一说,除了当初轰动一时的新闻效应外,余音消停,其“延烧”的普遍效果,是人们所期盼的那种“杀鸡吓猴”抑或“杀猴吓鸡”?很难说。一方面,你看看那些被“问责”所涉之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之类,不少地方和部门不是还在重复地演绎着、似乎并没有因为“问责”利剑高悬而在数量上锐减、程度上锐降吧?恰好反证了“问责”之错位与不到位;再一方面,就是被“问责”的那些官员们,只要年龄没过“杠杠”,销声匿迹不出几月半年一年的,总会不声不响、顶多换个单位换个地方或官复原职或提拔高升。想想看,倘若这种中国式“问责”现象成为了“普适的惯例”,其结果,“问责”的初衷不是完全走向了负面?让“问责”打了水漂,恐怕是社会各方都始料未及的。

笔者对启动“问责”机制来监督、管理干部,来惩罚、教育和挽救那些马二虎之、渎职犯科的干部,历来举双手拥护;对犯有一时过失的干部,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允许犯错误,允许改正错误”的态度,而不是“一棍子打死”,同样举双手拥护。

问题在于,社会各方对现行“问责”机制所凸显出的弊端,诘问和诟病理所当然。除此之外,更应当引发负责掌控“问责”机制那些部门和更高决策层的深刻反思及亡羊补牢式的顶层设计。
责问“问责”,其毛病究竟出在哪里?依笔者管见,一是“问责”的随意性;二是“责”没有“罚”随;三是解除“问责”不透明。如是者三,非儿戏乃耳?

首先,不轻易“问责”。要“问责”,就应当一要有社会各界及其被“问责”本人都无话可说的充分的事实依据;二要有充分的党纪政纪的一定之规;三要“问责”问到关键点、关键人,而绝对不能拘泥于他是单位的、部门的,政府的、党委的,技术的、行政的,分管的、主管的,副职的、正职的……谁的“责”问谁,绝对不应当是为止息一时舆情而采取或“扼腕”或“含泪”或“忍痛”那种所谓顾全“整体利益”的“舍车保帅”中国式“问责”的随意性事件。“问责”要少而精、少而严:“精”到一问一个准,“严”到让旁观者都会头皮发麻!如此这般,许是“问责”之要义也。

其次,“责”“罚”应相随。据从多方了解,我们现在的“问责”,在很多地方很多情况下,其配套的处罚措施往往不知所以。比如,既然被撤职,就应当职、级相当地降级,说白了,就得降工资降津贴补贴;就恰如干部被提拔就应当涨工资涨津贴补贴一样。如此这般,当是最“触及灵魂”的处罚措施,才能以儆效尤,真正具有“吓鸡”“吓猴”效果。当然,也不仅仅是“吓吓”而已,却是能使“问责”坚挺起来的不二法则,是非常严肃的法规法制体现,也才不至于使中国式“问责”落得个“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话柄。

再次,复出应透明。毋庸讳言,应当鼓励和欢迎被“问责”被处分的干部改正错误,既往不咎。我们现在干部任用制度规定,即便对没有犯过错误的干部的任用,都不是某个领导某个部门私底下说了算,何况是曾经被“问责”被处分过的干部,衡量他们改正与否,能不能官复原职或者提拔重用,自然得透明,不论过去是什么职别、级别,“问责”期满后,都得重新回到干部的考核程序,让广大老百姓参与评说,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怎能是“悄悄进庄,打枪的不要”那种暗箱操作呢?

笔者以为,“问责”就是威权。没有上述这三点,实在是把“问责”机制儿戏化,亵渎“问责”之后,谁还在乎你那个“银枪蜡弹头”般的“问责”?岂不比没有“问责”后果更严重么?!(徐宗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