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峰晶建议:尽快制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统一裁量基准

发布日期:2017-03-14来源:人民政协报 【字体:】【颜色:】浏览量...

“目前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具体标准缺乏,导致申请人无所适从,也使赔偿义务机关无据可循。”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委员邵峰晶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议:尽快制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统一裁量基准。

据邵峰晶介绍,2012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中明确提出,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对于抚慰受害人及家属的精神、体现法治为民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因具体标准不明也使赔偿义务机关无据可循。在具体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则体现为法官裁量权过大,而致使个案之间差距巨大。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亟须一套统一的裁量基准。

据了解,经过几年的实践,司法部门从具体案件中掌握了较为丰富的经验,部分地方也进行了量化试点。如2011年,广东省公检法机关联合发布《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作出较明确的量化标准——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邵峰晶代表为此建议,建立一套操作性较强的裁量基准,以约束裁量权、完善赔偿标准。但考虑到个案差异,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仍然是必要的。(陈小艳 代桂云 本文刊载于《人民政协报》2017-03-13期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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