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7-03-03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字体:】【颜色:】浏览量...

2014年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确立学术委员会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关于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国家规范,为高校相对独立行使学术权力,探索“教授治学”提供了制度保障。《规程》发布以来,大部分高校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目标指引下,在学校内部治理框架中对学术委员会做了全新定位,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新局面,从不同方面为学术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与其他系统职能界定不清、工作关系模糊。通过对教育部核准的18所大学的章程进行分析,有12所大学在章程中规定学术委员会有决策权,但其中仅4所明确了学术委员会有哪些决策权。按照各高校章程规定,学术委员会所拥有的权力并不是最终决策权,必须通过更高一级的校长办公会或是党委会拍板。在实际运作中,部分高校无论是学术事务还是行政事务,党委和行政是最终的决策者,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在重大学术事项的决策过程中不是必要环节,甚至有的学术委员会对于学校重大学术事项在决策前并不知情。

(二)学术委员会的办公条件和人员编制没有保障。据统计,参加2015年首届高校学术委员会工作交流会的107所高校中仅有9所高校设立了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或秘书处,其他高校学术委员会秘书机构均挂靠科发院、发展规划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等行政机构;独立设置的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专职编制大多为1-3人,非独立设置的秘书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更少,部分高校学术委员会秘书机构基本上没有专职工作人员。机构、编制和经费等方面的缺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各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规范的运行。

(三)部分成员缺乏对学术委员会职责的认同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来自各个学科、专业的专家教授组成,教授们日常专业事务工作繁忙,在参与学术委员会工作时难免出现时间不足、精力不足的现象,加之部分委员将学术委员会委员当作一种荣誉称号,对学术治理工作的热情和责任感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此外,部分非领导职务的委员对学校的整体情况欠缺了解和全面把握,加之综合型大学学科间差异大,部分意见和建议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政策建议

目前各高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还是一种“领导”推动型运作机制,即外力推动型,而非以学术自身发展规律主导下的学术要素推动型机制;《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对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和定位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留下的制度改进空间还很大。因此,如何把学术委员会的一般性经验或规律提升为国家制度,真正实现学术委员会运作的“自我实施”性,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2015年11月5日,国务院在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制度创新与实践探索已成为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一个核心内容和撬动现代大学治理结构的支点。为此提出三点具体建议:

(一)对高校学术委员会职责作制度性规定

建议教育部对高校的党委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做出清晰、明确的界定;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化学术委员会享有最高学术决策的权力和内容;细化和明确高校中哪些学术事务和工作属于学术委员会职责范畴,规范其中一些涉及党政系统的重大学术事务的决策程序。

(二)规范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条件和人员编制

建议教育部在相关文件中对学术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场地等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和要求,并在适当工作环节安排对这方面的专项检查,确保学术委员会的基本工作条件得到保障。

(三)建议国家教育督导团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鉴于当前高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普遍疲软现象,建议国家教育督导团安排一次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工作的专项督导检查,针对落实《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进行执法检查,督促和推进高校学术决策机制的建设和运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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