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培育涉农经营主体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7-03-03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字体:】【颜色:】浏览量...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背景下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快培育和发展涉农经营主体,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对于突破农业要素配置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形成城乡一体的发展新格局,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现状

“十二五”期间,全国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蓬勃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超过250万个,各类涉农电商超过3万家,一大批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基地(园区)辐射带动了1亿多农户,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65%,农产品电子商务年均交易额达1500多亿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成为新时期破解“三农”问题的新探索与实践。

但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融合程度低,产业之间互联互通不强,产业链条短,产品附加值不高,制约了农村全面小康的进程。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作为三产融合总抓手的新型涉农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不足、辐射带动作用不够,导致农村经济发展动力不足、农民增收乏力。目前影响涉农经营主体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有:一是政策和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农业保险覆盖面窄、保障水平较低。涉农贷款缺乏有效抵押和担保,经营主体融资难。二是经营主体人才缺乏。县级及以下涉农经营主体招工难、留人难、缺能人等现象普遍存在,懂农业技术、管理、营销的复合型人才特别短缺;专职农技推广体系弱化,科技支撑能力欠缺。三是运行机制有待完善。涉农经营主体与普通农户之间、本地经营主体与外来经营主体之间利益联结机制不够紧密,多为简单的买卖、购销和来料加工关系,尚未形成真正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加快培育涉农经营主体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政策和保障体系。转变政府涉农财政支持方式,按照“谁种田,谁受益”的原则,将新增农业补贴重点向涉农经营主体倾斜。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新农村建设和三产融合发展等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支持涉农经营主体加强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批发市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拓展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支持范围,对涉农经营主体发展加工、销售等产业给予长期低息贷款支持。加快财政出资的农业担保公司建设,探索土地经营权证、农业政策性补贴、生产设施设备、注册商标等抵押担保办法,解决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扩大优势特色农产品、规模化生产设施设备等农业保险品种范围,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完善针对涉农经营主体办公、生产设施、产品初加工、仓储和农机具存放等用地管理办法,适度放宽用地标准、简化审批流程、免征相关税费。

(二)打造坚实的农业产业链条。借鉴国内外现代农业先进发展经验,按照工业化理念、标准化流程、机械化运作、规模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原则,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激发融合发展的内在活力。建立健全涉农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确保其拥有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明晰的产权关系。规范涉农经营主体的组织管理,积极引导其朝着产业基地化、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化、产品品牌化、销售市场化、产销高效化方向发展。探索期货市场与订单农业的有机结合方式,在农业主产区开展以“先找市场,再抓生产,产销挂钩,以销定产”为特征的新型订单农业试点工作,推广成功经验。

(三)建立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协会+社会”联动体系,促进技术、信息、物资、资金、市场等资源整合。通过购买服务、补贴等方式鼓励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技术培训、贷款担保、农业保险等服务,推进原料生产、加工物流、市场营销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农民通过合作、联合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的种养、农产品加工和服务业,提升农业附加值。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普通农户的有效融合,建立各经营和服务主体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将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环节获得的利润进行二次分红,保障农民和经营组织能够公平分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红利”。

(四)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加强跨区域的资源与市场对接,积极开展涉农经营主体相关技能培训和经验交流。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建立县、镇、村三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制定适应电子商务的农产品流通标准,采取购买服务、定向委托、奖励补助等方式开展各项生产性服务,确保信息、农技、金融、物流等生产要素有序渗透到农资流通、农产品交易、农技服务、农业金融与保险、农村物流等生产和流通环节,满足涉农经营主体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

顶部关闭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