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学规范矿业权设置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7-03-03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字体:】【颜色:】浏览量...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具有排他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矿权区块内进行商业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然而,我国许多地区存在矿业权重叠问题,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关于如何处理矿权重叠的规定。这不仅影响我国矿业发展,而且严重影响到页岩气、煤层气等清洁能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进而影响到国家的能源发展战略。

一、当前矿业权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矿业权重叠问题困扰矿业发展。我国的矿业权管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体制,勘查许可证由国家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两级发放,采矿权许可证分由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审核发放。石油、天然气、铀矿、煤层气等矿产采矿权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煤炭、油页岩等资源采矿权则由地方发证。这种多头分散的管理体制,缺乏集中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再加上矿业权信息化管理滞后、使用坐标系统不统一等技术因素,容易造成矿业权重叠问题。自2005年以来,在我国能源供应紧缺、煤炭生产规模迅速扩张的背景下,资源大省新设置了大批煤炭采矿权,与国土资源部已发证登记的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重叠。例如,鄂尔多斯盆地矿业权重叠面积达43180.94km2,占矿业权总面积的15.39%。山西、安徽、云南、贵州矿业权重叠总数居全国前四名,数量超过1000件;河南、内蒙古两省重叠问题也较为严重。

(二)单一矿权人造成大量资源闲置。我国沉积型能源矿产(如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页岩气、砂岩铀)普遍存在空间上多矿种叠置现象,一旦矿权人只关心一种矿,其他矿就不能被勘查开发。其他有愿望、有实力的企业进不来,不能勘探或开发被登记矿种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由于技术单一,许多矿山企业只关心一种矿的勘探开发。这种情况造成许多矿产资源闲置,如油气、煤炭、石材等登记区块内,其他企业很难登记非常有价值的页岩气、煤层气、铀等另一种矿权,也就无权勘查开发另一种或多种矿产资源。

(三)单一矿产资源开发模式影响国家地质调查工作。国家地质调查工作是由国家财政(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安排的基础性、非营利性、战略性的地质矿产调查工作,目的是查明一个地区的地质情况和矿产资源潜力。而当国家地质调查工作在矿权区块内开展其他矿种的地质调查工作,例如在石油天然气矿权区块内开展页岩气、煤层气等矿种地质调查,经常受到矿权人的阻扰,工作无法开展。如2014年以来,中国地质调查局油气资源调查中心承担了中央财政项目《新疆准南煤层气战略选区调查》,在玛纳斯地区现有煤矿勘查区块外围部署了煤层气三维地震勘探和钻探工作,但受到地方煤矿企业的阻扰,致使中央财政出资的公益性项目无法完成。此外,大型含油气盆地基本被四大石油企业登记,部分登记区块长期没能安排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勘查投入,“占而不探”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二、几点建议

(一)尽快出台矿业权叠置管理办法,完善现有矿业权区块设置。按照矿业权登记限定深度范围和空间范围的原则,对已有的矿业权重新设置,主要是限定不同矿种的合理勘探、开发深度范围,明确同一地点不同矿权人的权益。加强矿业权核实和信息化管理,统一坐标系统。

(二)尽快制定国家地质调查工作找矿成果处置办法。国家地质调查工作发现有经济价值的矿产后,由国家处置找矿成果。在矿权空白区,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置矿权对外竞争性出让,矿权人缴纳本次国家财政安排项目经费的对等或稍多资金;在已有矿权区块,矿权人对新发现矿产有勘探开发优先权,前提是缴纳国家财政安排项目经费的对等或稍多资金,否则应退出,由政府设置新矿权区块,由新的矿权人缴纳国家财政安排项目经费的对等或稍多资金。

(三)修订《矿产资源法》。一是改变现有矿业权登记规则。将每种矿的矿业权登记限定在合理的深度范围和空间范围,即在同一个地区可以有多个矿权人,可以登记多种矿的矿业权,只要在空间上不重叠即可;在一个矿业权区块内,允许其他企业登记另一种矿业权。此外,要科学合理地规范多种矿的勘查开发秩序,一种矿的勘查开发不能影响另一种矿的勘查开发。二是允许国家地质调查工作进入已有矿权区块。规定长期得不到应有勘查投入的石油天然气矿权区块对国家地质调查工作开放,发挥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先行作用。规定在不明显影响矿权人的合法勘探开发工作前提下,允许国家地质调查项目进入矿权区块内从事其他矿种地质调查工作,任何企业不得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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