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之声

李景虹:建议研究生生活补助全面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8-03-07    来源: 九三学社中央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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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单位的研究生们从事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基础研究工作,他们的待遇理应得到保障。2017年1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座谈会时责成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高研究生补助标准。不久之后,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月提高到1250元/月,有了显著提升。同时,各大高校也出台政策呼吁导师提高从科研经费中为研究生发放生活补贴的额度。广大研究生对此欢欣鼓舞。然而,研究生生活补助在税收政策上仍存在不合理之处,亟待解决。

目前,我国研究生生活补助的组成包括国家助学金(1250元/月)、学业奖学金(1000元/月)、导师资助(1500-2000元/月)三个部分。其中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由国家财政发放,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导师资助部分来源于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导师给每位研究生每月发放2000元计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40元,已经与2017年国家助学金标准提升的额度几乎等同。

研究生生活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常不合理,理由如下:

一、研究生与所在课题组或科研单位不是劳务关系。一些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会参加一些勤工俭学工作。研究生从事餐厅服务员、图书管理员等勤工俭学工作,是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劳动获得报酬,属于劳务关系。然而,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是自身接受教育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获得劳务报酬;科研单位安排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目的是通过科研实践培养人才,而不是把研究生当作实验员。研究生因为毕业和取得学位的硬性要求,必须认真开展科研工作;而科研单位更不可能轻易辞退研究生。因此,研究生和科研机构之间,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二、导师从科研经费中给研究生按月发放的费用,不是劳务所得、工资收入或偶然所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应征税科目。导师从科研经费中发放的金额,是研究生生活补助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资助研究生的日常开销,从而保证研究生能够安心求学,为研究生投入科研工作解决后顾之忧。

三、早先的相关规定已考虑到为研究生生活补助金减免税收,如今理应与时俱进地修改教育相关费用的税收政策。自1980年起,我国已对外国留学生的生活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80]189号)第四条规定:“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因此,参考现有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于目前研究生的生活补助,理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研究生生活补助的税收政策建议如下:

一、对于拥有国家学籍的研究生,从科研经费中发放生活津贴费用应该全面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科研经费预算科目中,将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的费用,与支付给博士后、临时性聘用人员的费用区别对待,明确规定科研经费中支付给在校研究生的合理费用属于生活补助性质,而不是劳务费。(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清华大学委员会主委李景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