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8-03-07    来源: 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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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关键是司法机关员额制改革,法官助理的权责规范是员额制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面对目前全国普遍存在的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突出问题,员额法官“疲于应付”,法官助理职权不明。改革的实践表明,如果法官助理的职责不明确,法官助理与员额法官之间的权责不清,员额制改革的初衷将难以实现。

目前我国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困难和障碍:一是法官助理的地位缺乏法律确认与保障。我国现行宪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诉讼法等法律对法官助理制度并无规定,在国家立法层面上没有对法官助理的法律地位、职责范围、待遇、晋升途径等进行统一规范,造成法官助理制度推行缺乏法律依据和正当性基础。二是法官助理职权范围不明确。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组成部分,法官助理的工作与书记员的工作存在很多的重合之处,导致其工作散、乱、多、杂。三是对员额制改革的不当预期,间接导致人才流失。部分在编中青年法官对员额制的不当预期,担心自己从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变成助理,在现阶段人少案多任务繁重,而法官收入又明显低于律师队伍的现实环境下,出现法官“离职潮”。

为充分发挥法官助理制度的效用,顺利推进司法改革进程,建议:

一是在立法层面明确法官助理的法律地位。不能仅通过一般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性文件调整与规范,应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赋予其合法性与正当性,真正发挥法官助理制度效用。制定的法律规范应该包括法官助理的录取程序、法官助理的具体职责以及关于法官助理遴选为法官的途径以及程序等相关的问题。

二是明确规定法官助理职责定位。应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范围,尤其须与书记员职责划分清楚,以便于法官助理真正发挥其效用;其主要的职责应是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任务,包括庭前的准备工作、案卷资料整理以及争点的归纳等,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在不同环境下要考量法官助理职责的动态变化,不能一刀切,对不同级别的法院应有所区别。如基层法院承担着大量一审案件的审理,故基层法院的法官助理职责范围可略大于中、高级法院,以增加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工作灵活性;特别是,一些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没有争议、或争议较小的案件或网上办理的案件,授权法官助理办理,最后由员额法官负责审核签发法律文书结案。

三是明确规定法官助理的考核和晋升条件。法官助理应实行单独的考核机制,考核必须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并做到公平、公正、合理,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考核机制应与法官助理的晋升挂钩,科学设置法官助理的晋升机制,让法官助理有合理的预期,将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看成是审判经验的积累,充分调动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考虑到基层法院人员的流动性普遍大于中、高级法院,未来法官遴选大部分均从基层法院选拔,故基层法院的法官助理向法官过渡的期限应略短于中、高级法院,以实现法官队伍的良性发展。

四是合理规定员额法官、法官助理的数额及其比例。综合考虑法官员额、审判工作量、人员素质、司法管理水平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各项因素,合理确定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置比例。通过在审判组合配置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使人员结构由原来的“倒三角型”结构最终演变成“正三角型”的科学配比。现在很多法院里员额法官与法官助理的比例连1:1都达不到,工作开展困难,可明确员额制法官与法官助理的比例在1:3或以上。

五是完善招考制度,拓宽法官助理来源。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包括新招助理和转化助理两大类。新招助理为社会公开招收的聘用制人员,主要是来自法律院校的应届毕业生;转化助理为已取得法官资格但未能进入法官员额范围的审判人员,以及有丰富经验的在编书记员或其他行政人员。应单独设置法官助理序列并形成相应管理机制,采取多样化方式,从具备专业素质的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或法律从业人员中选拔。

六是明确法官助理的责任范围。法官助理依法履职,必须服从于法律规定和司法正义,承担其工作过程中出现错误的责任。为区分与员额法官的责任界限,可明确法官助理的独立免责权。员额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通常高于法官助理,但难免出现疏漏;作为员额法官的助手,法官助理发现法官的错误时应当及时报告给员额法官,听从其安排;若员额法官拒绝纠正,法官助理应当作相应记录备案。当法官拒绝纠正时,所产生的后果应由法官承担;法官助理已依法履行职责,尽到注意和提醒义务的,享有免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