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雯:抓紧推进知识产权法体系化进程

发布日期:2019-03-07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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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所料,《法制日报》记者日前联系到全国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九三学社上海市委主委赵雯时,发现她今年的关注点依旧与知识产权有关。知识产权,是她多年来几乎从不间断的话题。

在连续5年向全国政协会议提交推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案,如今已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初步实现后,今年她将目光转移到立法层面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同时关注司法层面上知识产权法院的建制。

曾任两届上海市副市长的她,对知识产权事业情有独钟:力推知识产权“三合一”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并率先在上海市推动这一改革落地,2014年上海自贸区和浦东新区“三合一”知识产权局率先成立;推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12月成立;携手国家知识产权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创办的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于2016年11月成立;2017年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和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成立中,也有她的一份力量。

抓紧推进体系化进程

对于知识产权事业的重视,首先源于赵雯对知识产权之于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换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对外开放、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

在赵雯看来,在这一大背景下,需要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回应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创造更加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同时,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国际经贸规则主导权的争夺更加激烈,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体系面临发展和变革。“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治理领域的话语权和公信力。”

事实上,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所确立的今年重点工作之一。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主持召开座谈会,部署落实党组重点工作。会上,申长雨强调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配合做好专利法修改,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推动建立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赵雯的立法建议则不止于此。抓紧推进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进程,在她看来非常重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以民法总则第123条为纲领,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构成。“由于分别立法等原因,上述法律法规并未进行体系化梳理和整合,缺乏科学完备的内部逻辑结构,甚至存在不一致之处。”赵雯说。

赵雯认为,应当以法典编纂为契机,抓紧推进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进程,全面梳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提炼出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则,消除法律法规之间的不一致乃至相互冲突的现象,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改变二元分立的现状

正在修订中的专利法,是赵雯关注的一个重点。

她留意到专利维权中的一个现象,即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二元分立,导致专利维权周期长。具体而言,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通常针对原告专利申请宣告无效,在无效宣告程序期间,原告专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专利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可能发生变化,从而产生循环诉讼和程序往复,导致专利维权周期漫长。这就需要在专利法的修改中改革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最新发展,为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问题提供了新的机遇。2014年以来,北京、上海、广州三个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成都、武汉、南京等地又设立了15个知识产权法庭;201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这个新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是专门受理技术类案件的法院体系,完全可以在同一法院既审查专利权效力问题,又审理侵权纠纷,实现专利无效案件与民事侵权案件审理无缝衔接。”

著作权法也亟待完善。赵雯注意到,一方面,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采用了封闭式列举的立法模式,无法满足新业态和新经营模式下新创作形式的保护需要。另一方面,根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有线和无线传播行为。

赵雯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中对“作品”的概念作出定义,再列举作品类型并增加兜底条款(如“其他符合保护条件的作品”),使著作权客体可以涵盖更多新的作品类型,适应产业发展的需要。同时,建议将“广播权”修改为“播放权”,并将非交互式的有线播放行为纳入其保护范围。

在专利法与著作权法之外,赵雯还建议制定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主要表现形式、合作开发产生的商业秘密的归属、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商业秘密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举证责任的分配、技术鉴定程序、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构成要件以及量刑标准、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的协调、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的保密问题、竞业禁止、择业自由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协调等作出法律规定。

合署办公已不合时宜

值得关注的是,在赵雯的知识产权立法完善的构图中,还有知识产权程序法的一席之地。她提出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确立知识产权诉讼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制度,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和证据保全制度,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在专利和商标民事诉讼中对专利和注册商标效力进行审查的职能,明确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技术咨询专家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与责任, 实现高水平、高效率的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知识产权诉讼,这位曾经的上海市副市长并不陌生。正是在她担任上海市副市长期间,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以下简称《设立方案》)。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设立决定》)。12月2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

根据《设立方案》,中央编办批复北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单独设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党务、宣传、司法政务等综合性管理事务由一套机构完成。

在赵雯看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的运行模式,在设立之初确实体现了机构精简的改革初衷。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合署办公”已落后于新时代上海发展的步伐。

比如,“合署办公”的运行模式与中央对上海的城市功能定位不相匹配。难以满足上海扩大对外开放层级、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五个中心”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不利于充分展现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日益专门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发展态势;不利于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上海亚太知识产权中心城市建设的支撑作用。

“合署办公”的运行模式不符合知识产权法院单独设置的国际惯例,不利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对所在国法院结构优化与营商环境的评估结果。

此外,“合署办公”的运行模式难以满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日益增长的迫切需求。据了解,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2014年上海两个中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不足1000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收案数年均增幅10%左右,2018年收案2067件,比2015年增长26%。

“‘合署办公’模式下审判辅助、保障力量需要兼顾其他审判任务,影响知识产权案件的立审执衔接和诉讼保全的及时开展,影响集中资源开展调查研究和法治宣传。”赵雯说。

为此,赵雯建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按照直辖市中级法院单独设置。赵雯认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单独设置后,在现有案件管辖范围基础上,可以增加管辖下列案件:一是涉知识产权申请确认仲裁裁决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以及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案件;二是技术合同类案件(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属于技术类案件,基层法院不再管辖);三是有重大影响、示范意义或者重大群体性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四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执行局,办理知识产权保全、执行案件。

(作者:张维,转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