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伟民:加快《公司法》修改,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日期:2019-03-07     来源: 九三学社上海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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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下午举行的代表议案会签活动中,全国人大代表、东浩兰生集团上海外经贸商务展览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九三学社社员章伟民建议,加快《公司法》修改,优化营商环境。

世界银行2019年营商环境评估报告显示,中国的综合排名从2018年的78位跃升至46位。上海市有关部门专门针对2019年世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特别是对“保护中小投资者”这一涉法板块的得失分情况进行了逐一研判,有相当多的内容涉及到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

针对经济及市场发展变化,适时修订公司法律制度,以增强其适应性,是全球的通行做法。章伟民认为,加快对我国《公司法》的改进完善不应囿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但针对世行评估体系做出适应性修订,不仅有利于提升我国全球排名,也有助于完善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如在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管的配置和法律责任方面的进一步明晰规则,强化责任,这些都需要调整公司法中的相关法律表述。

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长和总经理可以是一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可以不是同一个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担任,也可以由总经理担任,在章伟民看来,要明确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分任制。他建议,在《公司法》中增加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应当由不同的人担任的规定。该规定不仅有利于实现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而且也满足世行评估要求。

他建议,增加出售重大资产的议决规则。在《公司法》中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超过公司总价值51%的资产,必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这样使得所有类型的公司在处分重大资产时,均须提交股东会表决,符合世行评估要求。

“明确利润分配期限。”在他看来,在《公司法》中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做出分红决议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由于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期限已有规定,这样所有类型的公司均应在确定期限内完成分红事项,符合了世行评估要求。

同时,强化控股股东的责任。在《公司法》中明确,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必须在其获益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关联交易履行了合法程序,只要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控股股东也应在获益范围内赔偿。强化利害关系董事责任。修订《公司法》,对利害关系董事施以加重责任,因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利害关系董事必须在其获益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的解决机制。建议《公司法》增加有关内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产生重大分歧时,可以通过商事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作者:王海燕,转自上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