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机制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9-03-11     来源: 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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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司法客观公正的重要因素。2017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司法鉴定管理得到全面加强,行业更加规范有序。但是,在落实中央要求的工作实践中,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司法鉴定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一、行业准入制度不健全。一是机构准入门槛较低,司法鉴定机构小、散、弱现象明显。据司法部统计,到2017年底,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共4338家,其中5人以下的机构占28.19%,20人以上的机构仅占12.33%。二是人员准入机制缺失,鉴定人专业素质不高。注册鉴定人多为公检法等部门退休人员或临床医生等“相关专业”兼职。

二、鉴定标准体系不完善。一是行业性标准缺失。司法鉴定涉及的行业日益增加,很多行业如环境损害鉴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等缺乏司法鉴定标准,只能参照行业标准,难以满足司法鉴定实践需求。二是标准体系缺乏统筹,地域、行业之间差异较大。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有的地方将其作为鉴定项目而有的地方不作为鉴定项目。相关部门和行业各自制定标准,导致鉴定程序、技术、方法等多元化,甚至相互冲突。三是鉴定时间缺乏明确规定,有的鉴定项目几个月都未出结果,影响司法效率,甚至引发群众上访。

三、管理和使用衔接不充分。一是鉴定人质证制度不完善,鉴定人出庭比例低,难以充分质证。2017年司法鉴定人出庭次数仅占鉴定业务总量的0.65%。二是鉴定回避规定虚化。法院乃至当事人往往是在收到鉴定报告才知晓具体鉴定人,难以行使回避权。三是缺乏司法鉴定人员执业纪律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评价、监管与处罚机制缺失。

为此,建议:

一、建立司法鉴定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一是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准入条件,健全准入评审制度;建立鉴定人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信息库,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开发布。二是定期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职业资格的第三方专项评估审查,形成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等级评价,对不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取消其注册资格。三是通过合并重组等形式,优化司法鉴定机构规模、布局,提高执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二、完善司法鉴定标准体系。一是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两院”、公安部门,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机构,下设若干行业小组,根据《标准化法》,统一制定司法鉴定相关标准。二是制定司法鉴定执业规则,统一司法鉴定通行程序、鉴定时间、执业用语、执业纪律等规范。

三、健全鉴定管理与使用的衔接机制。一是强化鉴定人出庭质证机制,完善鉴定人出庭的告知程序,允许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健全鉴定人人身保护制度;加强对鉴定人依法出庭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二是强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纪律监督,严惩行业违规行为。三是落实法院对司法鉴定意见采信的责任,法院主导鉴定是否采用、是否重新鉴定等。明确法院对被鉴定人申请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规定和执行情况、审查批准程序等,尤其是要严格执行初次鉴定和重新鉴定启动程序。四是探索建立司法鉴定共享信息系统。法院实时公开各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的引用率、错误等情况。

四、建立对鉴定意见错误追究及赔偿制度。对司法鉴定中因鉴定单位、鉴定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鉴定意见错误并被作为定案依据造成当事人败诉或损失的,应参照有关中介机构的执业过错追究制度,建立有效的鉴定意见错误追究及赔偿制度。对徇私舞弊、与当事人勾结,故意出具错误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和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