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基础研究数据资源共享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9-03-12     来源: 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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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科学基础研究和创新越来越依赖于大量、准确、可靠的数据,数据共享已成为获取基础研究数据资源的重要手段。国家发布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等,对数据资源共享提出明确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数据开放共享问题一直未能很好解决。

一是共享意愿淡薄,壁垒意识浓厚。基础研究数据资源广泛分布在各部门、单位、企业,甚至个人手中,不同主体普遍各有顾忌,形成彼此割裂的“数据烟囱”。有些科研机构认为数据资源来源于自己多年多年的积累,不愿轻易共享。同时,这些数据经常掌握在课题组甚至个人手中,主要用于本单位甚至个人专用,比如发论文、报奖等。数据共享等于让渡自身利益,因而不愿主动提供数据,或只共享无关紧要的数据。有报道称,国家建设海洋观测站网,相关部门一拥而上,都要设法抢得一块资源,但彼此又数据封锁,无法实现观测站网的统一建设和运行,造成资源浪费。

二是数据资源共享存在风险,责任不清。数据资源数量庞大、种类繁多,有些部门和单位担心处理不慎,在共享时容易出现秘密、隐私泄露等风险。此外,企业正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在没有良好利益保障机制情况下,也担心数据共享变成一种单向输出,可能导致商业机密泄露,从而丧失市场竞争优势。

三是数据资源共享存在技术制约,有心无力。由于数据标准不统一,各单位数据采集格式不一致,存储方式不一样,处理平台和接口差别也很大,数据转换、整合和共享存在困难。比如,目前网络安全领域的威胁情报没有统一的数据接口,各企业的数据格式也不一样,无法进行机器自动读取和整体利用。

为此,建议:

一是建立公平合理的权益分配机制。在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企业等各类主体之间,建立权益表达、分配、平衡与补偿机制。共享必须双向互动,而不能是政府强势、企业弱势,成为不合理的单向流动。首先,数据共享不是无条件的,数据开放共享的内容、规模、范围不应由某个部门说了算,而是由相关各方组成的专门机构研究协调决定。其次,将数据资源共享、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和用户的数据安全、打破垄断等纳入政府部门的绩效考核。第三,建立政府与企业间的大数据交易平台,可采取以数据换数据,以数据换项目,或者以数据换资金等方式,既高效共享数据资源,又保障各方利益。

二是加快数据资源共享立法。美国《开放政府数据法》《信息自由法》等法案对联邦政府拥有的数据,资助项目产生的数据,都做出了强制共享规定。数据开放共享涉及数据确权、开放标准、流动、交易、安全应用等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数据确权就有很大困难,还涉及数据的属性、产生、采集等,而目前数据尚没有明确的法律属性。仅依靠相关主体间的交换共享机制难以实现透明、安全、公平的数据开放共享,急需国家层面立法来规范和保障。很多地方已经或正在探索相关地方立法,但还未真正落地。建议加快立法进程,对需要共享的数据范围、共享方式、知识产权保护做出明确规定,对参与数据共享的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企业等明确权利和义务。

三是尽快建立全国性基础研究数据资源库。美国政府建立的统一数据开放平台(Data.gov)面向公众开放科学数据。可以借鉴其建立方法,整合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企业掌握的数据资源,构建全国一体化的基础研究数据资源库。要求大学、科研机构及承担国家科研项目单位,将拥有和产生的数据,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交换和共享。建立基础研究专项资金,采用市场化方式从企业购买相关数据,扩大数据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