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专刊|全国人大代表马兰:传染病直报和预警系统该做出哪些改变

发布日期:2020-05-27     来源: 九三学社上海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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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让很多现有的应对措施捉襟见肘。“通过此次新冠肺炎防治实践来看,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在传染病上报方式、预警权限等方面有不适应的地方。为了及时有效防控传染病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传染病爆发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需要尽快对传染病防治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院士、九三学社社员、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就此提交了相关议案。

马兰注意到,现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只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才能发出传染病预警。但是由于要求的行政层级很高,预警需要多层行政审批,这样虽然程序更加严格和权威,但是却需要更长时间。

“当新型传染病发生时,如果能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专家论证后发布提示性预警,可以减少因行政报批而耽搁的时间,提高效率,引起公众重视和防范,同时也为传染病防控赢得时间,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马兰表示。

她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当发生新型传染病,但不能及时确认病原体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先行发布传染病提示性预警。

另外,随着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关于传染病的上报方式也应与时俱进,提高效率。马兰认为,应使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改进医疗机构的传染病上报方式,比如,是否可将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与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传染病监测系统对接,更为有效地应对突发、新发的不明病原体的传染病,更灵敏地针对不明原因的肺炎、发热等症状进行监测。探讨在有条件的地方,将医疗机构的化验结果报告系统与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对接,自动在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中报告。

因此,马兰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爆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通过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限时上报。(青年报•青春上海 刘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