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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规范行政程序 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3-03-17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字体:】 【颜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我国强调依法治国,国家和人民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要求越来越高,依法行政的呼声更为强烈。如何让每个干部都能够“依法行政”,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加强依法行政程序建设,遵循程序化执法,防止随意行政,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既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关键环节。针对目前行政程序意识淡薄、行政程序规范缺失、不依法行政的“人治”现状,特建议:

一、国务院制定《行政程序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如《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等,但大多数规范较为分散,执行起来各执其端,容易发生互相推委等现象,社会各界持续对行政执法提出质疑,要求完善行政程序的呼声愈发强烈。在行政程序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存在着长官意志、权大于法等陈旧观念,重行政结果,轻行政程序;第二,行政立法部门化,行政机关起草法律草案时总是首先关注部门自身利益,便于自身执法和获取利益,限制自身权力的少。

建议国务院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规定》,作为行政程序的统一规定,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特别行为程序和应急程序、行政听证、行政监督、责任追究等行政程序的各个方面予以规定,健全行政程序制度,防止长官臆断;同时,避免部门单独立法的弊端,引导和推动具体行政程序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二、落实依法行政的程序制度,实现“有法必依”

行政程序建立的要旨是对行政权力的约束与规制,防止其滥用职权;这无疑会遭到巨大压力,易造成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抵触,有的行政人员想方设法去简化各种程序,使得程序流于形式,有必要落实好一系列程序制度,防止有程序规定不照办、没有程序规定更好办的不良现象发生,让依法行政落到实处,主要建议有两点:

第一,落实好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涉及地方经济发展和民生的重大决策,应当在网站、报纸、电台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或建议。通过该程序,听取社会公众的反映,检验决策的可行性,防止错误决策。

第二,严格执行行政行为说明制度。设立行政行为说明制度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当前执法“不讲理”的顽疾。通过设立行政行为说明制度,对各种行政行为的做出都应当将其理由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公布,这样既能够增加行政行为在公众心中的认同程度,降低公众的反感和排斥感,还能够很好地促使公众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当中,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体而言,行政行为说明应当包括两个方面:行政决策说明,任何重大决策制定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听证程序向公众说明;行政执法说明,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等,都应当在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时充分说明决定的理由,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裁量理由。特别是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说明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三、强化培训,严格依法,做到“执法必严”

目前普遍存在行政官员和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不对等的现象,处于优势地位的行政官员,在执行行政权力时普遍存在暗箱操作、故意刁难、假公济私等“人治”现象,这样会导致干群关系恶化,严重者甚至导致社会混乱,形成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团结。另外,行政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不懂法,拍脑袋决策,想当然处理纠纷,往往造成严重的后遗症;特别是基层干部,工作在第一线,他们的话、他们的做法,都被百姓认为是代表政府的,是“法律”。而且,制度需要人来执行,良好的制度只有由充分理解该制度的人执行才能够发挥其最大的功效。行政程序制度作为限制行政行为的制度,当然更需要具有较高程序素质和执法水平的行政人员。

因此,及时开展行政程序法律集中培训,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培训,引导各级干部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提高他们对行政程序的重视程度,践行“执法为民”的宗旨,养成依法行政的习惯,进一步促使各级干部摆正自己的位置,以服务者的形象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

四、强化程序监督,确保“违法必究”

监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实现人民权利的重要保障。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包括对行政决策的监督,是确保行政程序能够得到贯彻落实,确保行政活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防止枉法独断、违规执法的重要条件。制度是不变的,但执行的人却是不确定的,执行程序往往是最薄弱的环节,这就需要加大对执法程序的监督力度。在社会上反映最为强烈的是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交警部门,群众反映他们把“罚”作为指标,纠违时择重避轻,重视重大交通违章罚款,轻视交通疏导和人员教育,甚至出现“守株待兔”、“钓鱼执法”,乱设限速、限停、禁停标志,罚款合法化;另一方面,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随意违章,他们有关系销违章罚单。这样的做法与交警部门的职能严重相悖,损害了政府和交通干警在群众中的形象。目前,程序性违法监督的手段软化,监督被戏称为“审审报告,听听汇报,写写材料,走走跑跑”的表面文章,对一些重要问题缺乏实质性监督,对于监督缺乏和监督乏力的问题,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强化科学决策监督,明确政府法制办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明确人大、政协等对重大决策的监督权。第二,完善监督反馈机制,对人大、政协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督意见或建议,必须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将落实情况作为被监督单位的考核要件。第三,改革对行政执法部门和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不允许按罚款收入比例向执法单位拨款,更不允许将罚款数量直接与个人收入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