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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中小融资机构健康发展平台 推动小微企业持续发展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3-03-17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字体:】 【颜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小微企业是市、县二级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自2011年以来原材料价格和劳动力成本不断上涨,直接导致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增加,融资需求也随之变得更加紧迫。积极探索构建中小融资机构(包括农信联社、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平台,保障小微企业在经济大潮中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目前,中小融资机构体系发展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机构发展不平衡,难以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目前市、县二级的中小融资机构体系难以适应以小微企业做支撑的乡村经济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已分布至县,但村镇银行网点很少,一般只在县城设有网点,在农村没有,改变了在县城以下地区设立村镇银行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这一设计初衷。小微企业是乡镇以下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撑,迫切需要村镇银行的金融服务,而一些村镇银行成立已来,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办理贷款,存在服务功能不全,“结算短腿”等问题;服务对象、业务类型都与各国控股大银行类同,没有突出村镇银行的业务特点。

二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隐患较大,难以健康持续发展。主管部门监管主要放在公司市场准入审批上,而对公司的业务开展、执行利率等日常合规性经营的检查相对较弱;风险防范体系不够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主要是小微企业,受到信息不完全影响,风险控制难度较大,经营模式单一。增资扩股资金有限,当公司发展扩大时,增资扩股仅限于原有股东,所筹资金难以满足公司扩张的需要,融资成本高、转贷难。政策信息传导不够及时,政策信息传导渠道相对狭窄。

三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建立。民营担保公司与银行业务对接存在“三难”,民营担保公司与银行业务达成合作意向难,缺乏有效交流合作渠道;资产评估认同难,金融机构不认同担保机构做出的评级结果,在办理企业贷款时往往重复评估、重复定级;担保贷款倍数放大难,多数担保机构担保比例仅注册资本的1:3-1:4,且银行要求担保机构承担100%风险。银行对担保机构限制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具有“专有”限制,已建立合作关系的银行不愿担保公司再与其他银行接触,而银行也不愿介入已与其他银行有合作的担保公司。保证金具有“霸王条款”限制,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后,除要在金融机构存入相应数量的保证金外,还需将贷款额的20%存入银行作保证金,10%作备付风险损失金,一笔贷款仅70%可以使用,折算后贷款利率高达12%以上,使担保公司流失了许多优质客户。如果贷款出现风险,留存银行的30%保证金也不能用于填补,必须由担保公司另筹资金弥补风险。

为此,建议:

一、实施差别扶持政策,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均衡发展。随着新型农商行的服务对象转向城镇,农村金融将再次面临“边缘化”危机,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对新设的村镇银行可比照招商引资企业予以奖励,尽早在农村普及村镇银行。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配套补贴机制,建议相关部门将对中小融资机构补贴纳入配套补贴范围。多措并举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加快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对接,出台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行征信系统政策相配套的技术设施规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将符合接入条件的公司及时纳入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可适度放开开办委托贷款、咨询、担保等低风险业务;充分利用商业银行客户多、信息源丰富的优势,在银行信贷规模收紧的形势下,切实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拾遗补缺”作用,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由政府部门出台相关考核奖励办法,按累计担保、贷款额、村镇银行吸收存款用于当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放当地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比例、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总量等指标,从资产质量、信用记录、合规经营、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考核,实行中小融资机构分类奖励政策。

二、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加强对小公司资金来源、资金投向、资金定价的监管以及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金、担保费率的监管,规范其行业行为。建立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不同的信用级别开展相应的担保业务,通过审计部门对中小融资机构业务每年进行专项审计,规范其经营行为。加快各类中小融资机构法律法规的建立步伐,完善法律制度约束体系。完善风险控制,提升防范技术水平。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发小额贷款公司的会计核算、贷款管理系统,规范日常业务管理。

三、加大扶持力度,壮大村镇银行队伍。建议改变目前成立村镇银行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的机制,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各类出资者,包括企业和自然人发起组建村镇银行,为村镇银行注入民间资本的活力,实现放贷资本与借贷市场的“无缝对接”。针对资本金匮乏、吸储困难问题,建议明确村镇银行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资格,或者由政府成立专门资金拆借公司,借鉴扶持城市商业银行做法,专门针对村镇银行提供拆借资金支持。建议适当加大村镇银行所得税优惠力度,参照农信社改革时的优惠政策,给予4至5年的减免政策。对财金〔2010〕42号文件规定的补贴,应免除其企业所得税。同时适当延长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至2015年左右,使其更贴近村镇银行的发展进度。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建立村镇银行农户贷款投放差别化激励机制,对向农户贷款达到信贷资金总额60%以上的村镇银行给予不同档次专项奖励,同时规定农贷不得低于50%的底线。建立政府专项担保机构,通过政府担保机制化解农贷抵押担保难问题,解决村镇银行涉农贷款的后顾之忧,对农贷的抵押、担保、评估、公正等程序的费用,应予以降低或者免除。通过定向补贴,支持村镇银行完善业务核算系统,对前置机等设备购置费、软件开发费、电信专线费等进行定向补贴,支持和指导村镇银行以直联方式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征信系统、银联网络系统,帮助其尽快解决发展瓶颈问题。

四、建立风险补偿及防范机制。建立各级财政风险补偿机制,建议以财政资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在预算中逐年增加风险补偿金的额度,拓宽补偿范围,逐步提高补偿比例;探索多形式的信用担保体系,推进担保融资机制创新,积极开展“抱团担保”、“联合担保”等综合性融资担保业务;建立担保行业资信评级制度,开展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