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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完善我国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3-03-17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字体:】 【颜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我国气象灾害种类多、分布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特别是近几年,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气象灾害越发呈现突发性强、强度大等特点,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2008年初的华南低温雨雪冰冻灾害、2011年11月北方大范围的雨雪天气、2012年北京的“7﹒21”暴雨等不但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威胁,更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据统计,气象灾害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损失约占各种自然灾害损失的70%及以上。气象灾害带来越来越大的社会负面效应和越来越多经济损失,严重考验着国家和地方政府气象灾害防御管理能力,防御气象灾害已经成为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

2010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全面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提高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一些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或《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制度文件。这两年,各地精细化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能力有所加强;覆盖广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网络正在铺开;“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初步建立;预防为主的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机制逐步完善;农村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有序开展。

但是近年来在重大气象灾害的应对中,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也暴露出来。

1、我国气象灾害综合探测的科技支撑能力仍显薄弱。虽然近年来中尺度自动站、新一代天气雷达等相继建成,大幅提高了气象灾害综合探测能力,天气预报准确率也已有了明显提高,但对小尺度天气而言,我们在时间精度、影响范围、时空分别率等方面仍显不足,不能满足防灾减灾的要求。而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气象灾害预报能力还明显不足。

2、气象灾害防御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够细化。我国主要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管理部门分散,分别为:干旱-农业部门;洪水-水利部门;风暴潮、台风、赤潮-海洋部门;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国土;雷电-气象部门;而大风、暴雨(雪)、大雾、低温冰冻等气象灾害管理主体不明确,造成管理缺位。灾害防御中主体职责不明难免就会出现部门之间的扯皮、推诿想象,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现象,出了问题谁都不承担责任,致使管理上出现了“真空带”。

3、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不够完善,从事气象防灾减灾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相对缺乏。“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组织体系虽初步建立但还未能落到实处,许多气象灾害防御队伍虽已建立,并明确了分管领导,但却因为权力与责任不对等、素质培训参差不齐等原因未能真正发挥作用。尤其是各级都没有专门的气象灾害防御机构和专业人员,遇到灾害性天气时,都是抽调人员组成临时部门,缺乏对于气象灾害的日常管理。

4、气象灾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预案可操作性不强,气象灾害响应措施滞后。气象防灾减灾既需要柔性引导,也需要刚性约束。《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规定较为宏观,诸多方面需要制定更为具体的可操作的配套规定。

5、社会公众参与意识不强。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农村缺乏灾害防御意识,缺法自救互救的科学知识和实践演练。一些基层部门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认知不足、敏感不够,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作用未能得到充分解毒和有效发挥。

三、对策和建议

1、完善体制。建议省、市、县政府全部成立了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气象部门,指挥长由政府分管气象的负责人担任,各级政府为气象灾害防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明确了其为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机构,弥补暴雨(雪)、大风、大雾、低温冰冻等气象灾害防御管理的相对缺位。同时成立了气象灾害防御中心,负责日常灾害监测预警评估、灾害机理研究等,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撑。

2、构建机制。落实“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明确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组织领导本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而且对省政府主要领导、市(县)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级负责做出明确规定,对各级部门的职责进行分级规定。将气象防灾减灾纳入政府绩效管理,使部门间信息共享更顺畅。同时建立气象科学基地,进行气象科普及应急避险知识宣传。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沿街店铺、气象信息服务站等的处置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气象灾害发生时依法开展自救互救。

3、明确职责。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既需要柔性引导,也需要刚性约束。《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规定较为宏观,因此建议制定气象灾害分灾种的政府规章,在法律上明确政府、部门以及公众的责任、义务,把归口管理变政府规章,把工作职责变成法定规则,为科学防御气象灾害提供了法律保障。在规章中详细规定不同级别预警发布后,政府、部门、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联系人、公民应该采取的措施,从政府到公众,从主管部门到协作单位,都可以找准方向、有的放矢。首先要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首长负责制;其次明确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当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雨场所;还要明确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施工计划,采取措施,如有险情,立即停产、组织人员迅速撤离等。

并且在部门规章中要明确气象部门“发令枪”作用,规定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责任政府”不能是空话套话,而是实实在在的。从最高级别的红色预警到最低级别的蓝色预警,省、市、县政府负责人分别负责相应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随着级别的升级,部门职责也相应的提升。通过逐一明确部门工作,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真正实现政府部门到普通群众都可以从法律法规中找到行动指南和行为准则,明确灾害到来前、过程中应该分别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由被动应急向主动防御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