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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 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3-03-17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字体:】 【颜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十八大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这既是以往经验的总结,更是实现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选择,重视并科学做好城乡规划是协调推进城镇化的关键环节。然而,不少地方的城乡规划表现出一些突出问题。一是缺乏长远性。《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而不少地方城乡规划以领导任期为限,频繁地修编,城乡规划变成了三年规划、五年规划。二是缺乏全局性。一些地方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过于强调自身发展,忽视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以及与周边城市协调,不遵从近规服从远规、小规服从大规、下规服从上规的“位阶原则”,导致建设一窝蜂,同质竞争严重。三是缺乏协调性。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失调,城市内部“二元结构”显现,城乡和城市内部公共服务差距加大。不少城市规划没有将资源集约利用、可持续发展和宜居性有效结合,导致“城市病”出现。四是缺乏权威性。源于粗放的、急功近利的政绩观驱动,各类规划朝令夕改,大破大立的城乡发展大跃进现象比比皆是。

频频出现的“短命建筑”、“火”起来的爆破业,以及众多“国际化大都市”的纷纷“上墙”,折射出一些深层次问题。经济方面,从之前的“贪大求洋”到当下的“遍地仿古”,伴随而来的大拆大建实际是对有限财力人力和资源的巨大浪费以及环境的严重破坏。《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一般建筑主体结构的使用年限为50年,然而我们建筑的平均寿命不到30年。更痛心的是,有的建筑“出生即死亡”。社会方面,规划常改、建筑常拆,影响了民众对规划乃至政府的信任,干扰了老百姓的正常生活和城市的规范管理,城市文脉传承和肌理延续遭到破坏。一些地方在仓促的旧城改造中,不时出现拆迁户无处可居、文化遗产惨遭破坏的现象。

城镇化是一项综合性、科学性和前瞻性很强的工作,要绘就中国特色城镇化的绚丽蓝图,必须牢牢把住规划龙头,保障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完善监督机制,增强规划的法律约束性。城乡规划一旦由地方人大通过并报上级政府批准,就应严格执行,对确有必要的修编应严格依法进行。各级政府换届后,一大批新的地方官员已走上领导岗位。在此之际,期望中央高度重视城乡规划问题,将上级监督、人大监督、群众监督、专家监督和法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规划信息公开制度,采取切实措施遏制“一任领导,一个规划”现象再度泛滥。

二是拓展专家参与规划的深度。《城乡规划法》规定,编制城乡规划要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但现在的规划专家往往只是为地方政府“代言”,且“交卷即完事”。有必要将专家“一次参与”转变为“长期参与”,明确专家的长期责任。

三是建立“大规划”专家队伍。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多规合一”,是城镇化可持续与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要着力培养一批既熟悉城市发展规律,又懂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并能把握中国城镇化发展规律的规划大师。同时,要权责分明,综合部门要抓宏观、促统筹,专业部门要抓落实、善协调,充分发挥综合部门和专业部门的各自职能。

四是正确处理规划制定和执行中政府、专家和公众之间的关系。依法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是政府的职责;充分尊重专家的意见,是科学决策的理性选择;公众参与,是开门问民意,以人为本编制城乡规划的必然要求。这三者应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五是做好三个协调,实现全面发展。对未来人口结构、分布、素质等方面的变化趋势进行研究和预测,结合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将大中小城市、小城镇和新农村发展相协调,做好城乡统筹这篇大文章。将城镇化与工业化相协调,处理好城镇化速度与质量的关系。将资源的集约利用、城市的宜居性与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