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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3-03-17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字体:】 【颜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科技创新已成为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近年来,我国的科技投入大幅增加,科研能力显著提升,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问题却愈加突出。从整体上来看,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高达80%,我国仅为25%,产业化率甚至不足5%。从高校来看,2012年国内专利的平均实施率为66.2%,但其中高校专利实施率只有29.5%;成果总体产业化率为35.7%,高校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率不到10%。从企业来看,本应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却普遍通过扩大产能,而不是通过强化研发创新增效益,导致成果转化和产品创新能力不强。例如浙江全省规模以上企业中仅有10.5%有研发机构,全国也只有32%的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有研发中心。

我们认为,一些瓶颈因素已严重制约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法规和政策不够完善。尤其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扶持不力,知识产权保护不够有力,纠纷处理机制不够完善,考核评价导向不准,缺乏对风险投资、天使基金、产业资本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的扶持政策。

二、企业创新意识淡薄,成果转化能力普遍较低。我国企业科技资源普遍匮乏。2010年只有27.6%的大中型企业设有科技机构,从业人员中只有3.3%的研发人员,研发经费只占主营业务收入0.93%。企业科技机构和人员数量不多、水平不高,大多数企业的经营策略以组装或仿制进口样机为主。

三、政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亟待完善。政产学研各方评价体系和价值导向有明显的差异,政府部门追求短平快和表面文章,高校院需求所注重学术水平,缺乏市场意识,企业则更多考虑市场风险。政府立项大多只允许企业牵头,许多核心技术却掌握在高校及院所。

四、科技服务体系成了薄弱环节。一是行业规模小、功能结构不全、专业人才匮乏、服务不够规范、社会信誉不高,服务质量、效率和效益不高。专利审查把关不严,成果鉴定结论不实、成果转化供需方对接不准等情况并不少见,弄虚作假、招摇撞骗事件也时有发生。二是政府各部门或各省市组建的科技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条块分割,信息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开放性都不高,导致通过科技服务机构实现转化的比例仅占10%左右。

五、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不足。从样机到产业化必不可少的中试环节,需要比研发成本高达十倍甚至百倍的风险资金投入。各级政府置备的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不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抵押和担保,融资成本过高。金融机构对成果评估能力不足,风险管理和信用担保机制不完善,支持企业成果转化的多元融资规模偏小。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进一步明确政府的定位、改善并加强政府的规划、引导和推动作用,削减乃至取消政府直接立项和配置资源的权力。一是要科学地界定成果转化的内涵,摸清当前我国成果转化的真实水平,杜绝在“成果转化”的名义下纵容甚至变相鼓励非法仿制、抄袭外国产品的现象。二是要总结现有各种成果转化模式的运行效果,修订《科技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细则,建立科学规范的成果水平及其转化前景的评估体制机制,对成果转化的风险分担、收益分配、政策和资金扶持等做出明确规定。三是要完善“政金产学研用”合作模式的长效机制,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各类人才跨界流动的激励政策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四是要探索和鼓励多路径成果转化模式,特别要支持集产学研于一体、研发与转化集成的民营高科技创新型企业。这类企业的主人同时是成果的主人,既是研发的主体也是转化的主体,在初创期特别需要政策和风险投资的支持。五是要进一步深化科技立项和奖励制度改革。政府的权力要严格限于项目规划,立项和奖励政策法规的制定,操作过程的监控和落实效果的检查。具体实施应授权给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去承担。

二、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能力。一是支持规上企业牵头设立产学研结合的国家或省级产业研究院、行业技术中心和产业技术联盟等,使之成为成果转化的主要载体。二是要支持示范企业、示范区建设,以点带面,协同发展。三是以创新园区为载体,完善基础设施,强化科技服务功能,提供优惠政策和条件,集聚境内外高科技人才和资金资源,为成果转化提供强大的服务平台和产学研结合基地。

三、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面向市场需求,服务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是评价高校和院所不仅要注重成果的学术先进性,也要注重成果转化产生的效益。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要更多倾向个人。二是鼓励高校院所与企业结成长期的伙伴关系,实现科技资源的共享和共建。三是加大财政资金补助,建设综合性和专业型的中试放大基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开展中试放大试验,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

四、加快建设综合性网络化科技服务体系。一要促进多元化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对于公益性综合型科技服务机构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对于盈利性专业型科技服务机构要鼓励其市场化发展。二要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规范科技服务市场,促进各类科技服务行业协会的发展,完善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价监督体系。三是由政府主导建设和完善一批综合性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集各类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管理、成果转移中介,有形和无形资产评估、金融借贷、风险投资、共性技术服务、人才流动、市场预测、产品销售、政策帮扶以及企业孵化等科技资源和服务。四是要制定各类科技服务机构人员的职业资格和薪酬标准,吸引高校院所、情报机构及留学归国人群中在职或者退休的优秀专业人才进入各类科技服务机构。

5、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融资环境。一是出台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范政府、科技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产学研各方在转化融资中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服务体系及全国性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次的科技金融服务。三是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的风险管理和信用担保机制,推广多种形式的共同担保基金,支持保险公司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的新险种。四是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体系,以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为引导,利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风险投资,上市融资、专利质押贷款等多种金融手段破解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瓶颈。运用市场化和公私合作伙伴机制,设立一批由专业创投管理机构管理,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缓解高新技术和公益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环节中资金短缺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