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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步伐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3-03-17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字体:】 【颜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消费观念的转变,信用的缺失,成了严重阻碍经济发展的“瓶颈”,增加了交易成本,破坏了社会风气。因此,社会各界对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特别是个人征信体系已经形成共识。建立健全完备的个人征信体系,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积累信用财富,可以有效地扩展个人经济活动的空间,有效缓解信用交易中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建立奖惩机制,逐步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重合同讲信用的社会风气,更好地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文明社会建设。

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虽然已经启动,有关部门在信息征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由于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所涉及的诸多环节还不完善,各种亟待解决的问题还很多,主要表现在: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个人征信工作的开展缺乏法律依据,在个人隐私权保护和合法征集信息之间难以区分,同时,没有法律依据对失信行为惩处不力,使守信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难以在全社会形成信用意识。

二、管理部门更换频繁,工作连续性较差。信用行业的管理,2008年以前是由工商、信息部门分管,后来由人民银行管理,2011年10月19日调整为发改委统筹,不到5年的时间换了4个部门。没有一个强有力的部门负责个人征信体系的总体规划和设计、监督和管理,加上没有经过必要的市场准入和资质认证,导致个人征信市场开发建设无序,经营管理质量参差不齐。

三、部门信息分割的现状,使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和更新变得很难。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相互间缺乏必要的协调配合,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严重的多头管理、重复投资现象。与信用有关的大量信息分散在众多的行业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院等,由于各部门技术标准不一致,数据无法共享,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

四、对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缺乏一个专业的权威评价机构,对个人征信数据的分析和评价结果较难取得社会公认,应用范围狭窄。

五、社会信息程度不高,很多个人信用交易信息得不到有效保存,个人信息数据搜集工作开展难度大、效率低。

为此,建议如下:

一、加快个人征信的相关立法工作,提供法律保障,让征信工作有法可依。以法律途径,规范信用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与使用,强制有关行政机构和社会部门按照法定要求提供和搜集个人征信数据信息,按指定形式向征信中介机构开放,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奖励或惩戒用等全程的有法可依。可以先制定暂行条例,把个人征信这项工作开展起来,然后在实际操作中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是尽快建立政府主导下的个人征信市场体系。由政府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等措施,以此推动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以较低的成本初步建立起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并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比如政府提供信用信息并实施奖惩,建立征信市场准入机制,组织开展个人征信工作标准化建设等等。

三、借鉴发达国家,尽快建立个人信用评级标准,扩大个人征信信息范围,使个人征信数据信息效用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同时,在人口流动性很强的今天,有必要建立个人征信的跟踪管理机制,特别是要加大对非户籍人员的征信数据的搜集、管理和流通。

四、加大政府对个人征信体系的信息化投入,在市场不成熟和法律缺位的情况下,以行政命令打破数据源单位的限制,突破部门和行业的壁垒,尽快建立宽接口的个人征信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信用信息的顺畅交接和使用。可以在我省的局部地区进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试点,从建立小型数据库做起,逐步完善征信系统的有关技术和工作流程,然后再全面推广。

五、加强个人信用行业管理,监督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保证其合理、合法地利用和传播征信数据,严厉制裁各种违规行为。尽快建立起个人征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征信市场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通过对征信企业和个人实施“黑名单”制度,对个人和企业的违信行为,采取降低个人信用等级、不再提供贷款或服务、依约处置抵押、质押品等方式实施联合打击,来化解信用风险。

六、加强对征信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介广泛的宣传个人征信体系的意义和作用,树立公民的个人诚信意识,为开展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和舆论氛围。

七、加强对征信工作人才的培养。个人征信体系是高端化现代服务业,其产品具有特殊性,对人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在大专院校设置相关的专业课程,加大对征信人才的培养和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