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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3-03-17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字体:】 【颜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已建成世界上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1978以来,累计向社会输送了2亿多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2011年,我国中、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超过3000万人,依托学校和教育机构开展的各类职业培训就达6000多万人次。

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的有效途径,是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同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于职业教育更好服务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开展好坏,事关职业教育发展“成败”。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迅速推进,合作力度不断加强,合作方式不断创新,合作成效日益突显,但总体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重视和加强。

一、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有法规政策操作性不强,强制性、有效性不够。

我国尚没有出台国家层次独立的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分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教育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规定和指导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有法规政策对政府、部门、企业、院校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具体职责、分工不甚明确,操作性不强;二是现有法规制度更多体现和表达的是对校企合作的希望而不是要求,强制性、有效性不够,当与劳动、就业、税收等其它法规发生冲突时,政策基本落空。

(二)企业与院校处于“你不情我不愿”的合作尴尬困境。

企业是职业教育最大的就业主体,80%以上的职业教育学生进入企业就业。据调查,70%以上的企业希望院校培养人才能直接为自己所用,具有参与校企合作的意愿。然而,因并不清楚自己应如何参与人才培养,最终真正做到以校企合作方式参与院校人才培养的企业不到1%,“人才需求”转化不成“人才培养”,绝大部分企业还是面对承担人才二次培养和不断流失、引进的的困境中。作为人才提供方的院校,虽普遍有合作意愿,但一方面苦于企业是人才买方,自己处于被动地位,也不清楚企业对人才的真正需求;另一方面,又不愿加大培养投入,只愿意对学生进行简单的知识灌输式教育,不愿承担难度较大、投入较高的知识与技能培养。因此,整个校企合作处于双方都知道有好处,但“你不情我不愿”的两难困境。

(三)既有的校企合作还是浅表合作,与社会、企业的真正需求有较大差距。

一是校企双方对合作共育人才的研究还处于浅表阶段,双方合作的利益不一致、目标不明确,责、权、利不清晰。二是院校对企业对人才的知识、技能需求还处于浅表了解,不够深入彻底。三是院校、企业对现有教学模式改革还处于浅表阶段,基于工作过程的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与之相应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还没有建立起来。四是企业参与教学过程的深度不够,很少参与专业教学计划设计、教材编制、师资实训条件建设、直接教学等工作,企业实际还是校企合作的旁观者。

二、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政策保障体系。

尽快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并将其主要内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稿。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各个部门、院校、企业等方面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的责、权、利,细化职责分工,着力解决操作性问题。处理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规定与现行劳动、就业、税收等相关法规制度的冲突,调整优化相关政策制度,着力提高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规制度的强制性、有效性,真正建立起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健全完善的政策保障体系。

具体规定方面,可将技术含量较高工作从业人员的培养权和对中低技术含量工作从业人员的培训权赋予职业院校,要求企业选用从业人员必须经由职业院校专门化培养、培训;对企业选用经由院校专门化培养、培训人才的行为给予税收减免,实习、见习学生责任减少等激励支持。

(二)建立“政校企行”四方联动机制。

一是建立“政校企行”四方运行管理体制。政府要设置部际联系会、省(市)长联席会议等校企合作部门和机构,对校企合作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机构,对校企合作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和管理。院校应设立专门的校企合作部门来承办校企合作的具体工作。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500强、上市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校企合作部,开展校企合作专项工作。行业协会应起好召集作用,成立校企合作机构,承办具体的校企合作事务。

二是建立“政校企行”四方运行联系机制。政府和院校之间建立“保障机制”,政府在政策、资金、行政管理上支持、保障院校开展校企合作事务。院校和企业建立“互惠机制”,校企双方要找到互惠互利的合作方向、模式,提高院校和企业实施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学校和行业协会之间应建立 “互动机制”,行业协会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行业协会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提高行业协会指导校企合作、与院校合作进行人才培养的参与度。

(三)推进深度校企融合合作模式改革。

在“订单式”、“冠名式”、“工学交替”、实习实训基地等合作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的合作模式改革。支持和引导“办校进厂”,学校在企业建立工学基地,学生在企业半工半读,企业提供生产设备、资料和订单,派技术人员担任培训教师,学校负责日常管理、教学和生产。大力推进“引企入校”,将企业生产线引进到学校,由学校和企业共同实施管理、生产、学生实习实训等活动。支持和引导将行业代表性企业引进学校,双方共建专业系(学院),企业派代表任系主任(学院院长),学校在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实训条件、教师队伍、学生管理、经费使用以及管理队伍等方面给予充分放权,由企业代表全权负责,实行“校内企业办学”的深度校企融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