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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若干建议
发布日期:2013-03-17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字体:】 【颜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随着2002年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政府采购工作进入更高层次的法制化轨道。政府采购是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方式,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挥着广泛而深远的作用,尤其是在一些欠发达地区,政府采购机制直接改变了原本信息不对称的格局,改善区域不平衡的态势。然而,实施十年来,政府采购制度自身建设及外部环境发生变化,这一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政府采购制度存在问题及成因

相对于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而言,我们的政府采购规模偏小,范围偏窄,时间偏长,小额采购程序偏多,还有大量的采购货物或服务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个别单位巧立名目占用采购资金、个别物品招标采购价格偏高等现象依然存在,因违规采购触犯党纪国法而受责任追究的人和事也时有发生。而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定位模糊,缺乏相关配套制度体系

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均由财政部门抽调人员组建,既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又参与政府采购的实际操作。同时,采购方力量分散,利益诉求不一致,多头管理,权责不明使得政府采购在市场化条件下效率低下。主观能动性无法发挥;协议供货如同寡头垄断;专家系统不够完善;招标评审更像游走郎中;中介服务机构参差不齐且缺乏竞争机制。

2.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供货标准缺乏可靠性

由于最终用户对于供应商没有话语权,虽然产品性能、价格等显性指标在采购合同中明示,可以得到严格把关,但可靠性、返修率、客户体验等隐性指标因未明示而无法影响到协议供货入选标准。此外,协议供货的进入门槛并不透明或者说没有一个清晰的向下传达途径,经常被商业秘密所搪塞。造成最终用户无法知晓协议供货标准,该标准的利弊也就更不得而知。

3. 采购执行中预算存在漏洞

由于政府采购的多头管理而引致利益诉求的不一致造成最终用户对招标价格不敏感,预算泄露情况严重,最终用户即使节约了预算,并不能得到实际利益,因此反而有尽可能靠近预算上限,购买一些非必需品的冲动,这与供应商的利益诉求更趋一致。寻租串标现象日益增加。

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框架对中国整体经济效率和创新的负效应应当引起政府相关机构足够的重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是促进政府支出的公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强化国家廉政建设、推动着财政管理的规范化和依法理财进程的必然选择。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是明确采购主体,建议从以下三个层面加以解决。

1.健全制度建设

一要完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配套地方法规、条例、实施细则。其原则是激励采购方各个层次形成合力,发挥地方优势、行业优势、专业优势。地方法规和行业条例保持一个相对高的更新频率,以不断吸纳好的节约方法。二要完善采购评价体系(特别是事后评价),基于此引入供应商、采购机构的评级体系。三要完善供应商退出机制,同时将供应商的进入门槛透明化,公开化。

2.完善监管框架

一要管理部门多头建立信息化平台,用以提高信息化效率,规避因硬件缺失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二要针对协议供货,建立方便快捷的网上竞价平台。引入高效率的竞争机制,通过统一的网上竞价平台,要求供货商实时参与。三要设立最终用户的满意度打分机制用以考核与评价财政部门及采购效率,体现其正向激励和监督作用,有效避免单一的自我评估。

3.加强执行力度

鼓励尽量充分的竞争,尽量快捷有效的信息,尽量低的内部沟通成本。一是设立面向所有最终用户的内部反馈平台,允许匿名讨论,体现阳光下反馈;二是不断增加专家库数量,同时提升专家质量;三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单价小,数量大的采购,尽量充分引入竞争,并保证信息流通迅速。此外加强采购人培训,及时反映各个环节信息,为政府采购正常运转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