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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3-03-17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字体:】 【颜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和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诚信缺失成为公众最为关注的经济社会热点问题。“微博炫富”使红十字会遭遇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毒奶粉”、“瘦肉精”、“染色馒头”等让老百姓食不放心、民族工业饱受伤害,“桥垮垮”、“楼歪歪”、矿难瞒报、问责推诿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学历造假、论文抄袭践踏了学术氛围。诚信危机愈演愈烈,严重威胁经济社会有序运行,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诚信是立人之本、齐家之道、经商之魂、为政之法,更是社会管理的根基。诚信体系建设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据统计,我国每年仅商业信用缺失一项就损失约6000亿元。只有在全社会树立诚实守信的风尚,才能降低经济运行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保障商业交往顺利进行,增强经济活力。政务诚信以及法律的建立健全,不仅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基本要求,也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前提条件。在全社会树立诚信制度和风尚,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石,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关系、优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幸福感。

目前,有关部委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一些方面取得了进展。如最高检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最高法的失信被执行人评价机制,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健全社会诚信制度积累了经验。虽然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面临一系列问题。一是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滞后。虽然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初步建立,但还存在信息采集难和不准确等问题,而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管理体系基本没有建立。二是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保障。诚信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治问题。在我国现阶段各项法律法规中,涉及诚信方面的条款较少较散,专门的诚信法体系亟待建立。三是失信惩戒机制不完善。对失信行为惩罚不够,导致失信成本过低,失信惩戒机制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四是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受制于部门、地方保护,部门间、地方间信用信息共享的机制尚不健全,共享渠道还未建立。五是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缓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培育不足,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不统一。

诚信缺失是经济社会发展给社会管理提出的新挑战,为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必须健全社会诚信体系。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快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建立公民和组织信用信息征集、评价、管理体系以及相应数据库,为实现信用科学管理奠定基础。逐步建立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管理体系,切实落实对政府失信和司法不公的追究、问责。

二是加强诚信立法,逐步建立诚信法体系。尽快制定《社会信用促进法》以及《政务信用法》、《商业信用法》、《个人诚信法》和《科研诚信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健全诚信法体系。

三是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惩罚力度。在借助法律手段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基础上,还应通过经济惩罚和道德谴责等手段,加大经济制裁力度,及时向全社会公开失信信息,提高失信成本,从严惩治失信行为。

四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加强统筹协调,破除部门、地方之间的信息保护,积极发挥联席会议等协调机构作用,加快制定和推广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平台,实现不同部门、不同地方和不同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网络。

五是推动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建立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监管,制定科学严谨的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规范中介机构发展。

六是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诚实守信社会氛围。诚信体系建设需要正确的舆论引导,要让诚实守信的观念深入人心,必须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