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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刻不容缓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3-03-19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字体:】 【颜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截止2011年底,我国城镇化率已超过50%,达到了51.27%   ,东部地区的广东、辽宁、浙江、江苏等省份已经超越60%。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老城加快了新陈代谢的速度,新城更犹如雨后春笋,建筑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已刻不容缓。

据相关资料显示,每新建1万平方米建筑,就会产生建筑垃圾500~600吨;每拆除1万平方米的旧建筑,就会产生7000~12000吨建筑垃圾。目前,我国每年因拆除旧建筑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在2亿吨以上,新建建筑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大约为1亿吨,其总量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但目前我国能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城市仅占全国城市总量的5%,建筑垃圾再利用量占建筑垃圾生成量的比例不足1%。

一、影响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出台专项法律,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建筑废弃物当作垃圾进行管理,至今仍没有出台全国性的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专项法律。一些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只是对建筑垃圾的综合性利用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其操作性非常有限。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尚未健全完善。近年来,我国虽已发布了两项国家产品标准和一项行业标准,但相关的基础标准、应用标准、检测标准和生产标准,包括环境控制标准、设备标准等仍未出台,没有健全完善系统的技术标准体系。地方政府也由于国家标准不健全不完善,很难出台与之配套的地方标准,使得建材产品转化为建筑产品在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目前,国家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和配合还有待加强,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分工也有待理顺和明确。一是政企不分。建筑垃圾的管理部门承担资质审批、事物承办等具体工作,同时肩负监督、检查和执法的任务等,而应有的法律、法规、计划、政策等制定的宏观管理职能则明显弱化,限制了管理工作的发展。二是管理不到位。各地仍普遍存在着对建筑垃圾源头监管乏力和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相互交叉的问题,没能从源头上做到“谁产生、谁负责”。

(四)技术研究滞后,成果推广难,装备不足。我国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研究,总体上偏重理论与实验室研究,而研究内容分散、重复、不系统,缺乏全面的应用技术与工业化示范的研究,缺少建筑垃圾处置工艺与装备的适用性研究、开发与设计,成套技术研究尚待开展,分选装备的生产与研发尚属空白,国产移动式处置设备的生产与应用刚刚起步。已有的研究成果也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和渠道的不顺暢,在推广使用上受到种种制约。

(五)产业扶持政策难以发挥作用。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的一系列产业扶持政策,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落实得并不好,致使再生建材在真正进入建筑工程时仍遇到相当大的阻力。一是管理部门之间衔接得不够,很多政策不能同时得到各个部门的认可;二是宣传得不够,很多企业对这些政策不甚了解。

(六)缺乏激励机制,缺乏发展动能。目前,建筑垃圾处置收费过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生产成本又高于正常的建筑材料,相应地销售价格往往也较高,因此在建筑垃圾回收再生链上,就形成了拆除企业有利润,运输企业能保本,留给建筑垃圾处置企业的增值空间就很有限了,致使整个行业缺乏发展动能,很难激励起社会和企业参与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热情。

(七)宣传教育、公众理解,甚至政府部门的认识都有待提高。目前,普通民众甚至包括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对建筑垃圾再生建材认知度不够。一些地方政府也是得过且过,不被逼到建筑垃圾实在没地方倾倒,不去积极主动地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二、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建议

(一)加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宣传力度。要加强建筑垃圾的危害、天然资源的短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益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质量安全可靠,以及建筑垃圾再生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建筑垃圾再生材料的认知程度,解除公众对再生建筑材料的心理障碍,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尽快制定出台专项法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尽快制定出台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专项法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切实提高萁可操作性和强制性,健全完善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制度保障体系。地方政府也要结合当地的特点和条件,尽快制定操作性、执行性较强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指导细则与之配套。

(三)建立高效的协调管理部门,实行归口管理。要建立高效的建筑垃圾协调管理部门,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减少中间环节,实现统一证件、统一清运、统一收费、统一处置、统一管理,将责、权、利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形成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管理。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企业生存能力。要建立健全政策支持、鼓励体系,通过政策倾斜、价格合理定位,减免财税和信贷优惠,鼓励和支持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企业,增强其生存空间和发展动能。要积极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提供融资渠道,政府也可以直接投入、无息或贴息贷款、政府补贴、专项资金等方式向项目补贴资金。要明确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的比例。要积极推进政府绿色采购,政府的工程项目要带头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要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示范工程、示范基地和示范产业园区。要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补偿机制。要整合调整建筑垃圾拆除、运输、处置等环节上的利益分配。

(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大强制执行度。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执法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性的管理及监测体系,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和强制执行度。政府部门中凡涉及城市管理职责的部门,都有责任配合建筑垃圾的主管部门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严厉处罚。

(六)加强技术研发,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和产品附加值。要加大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深化研究,研发出更先进的利用技术,开发出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创造出更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要搞好产品规划,为进一步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再生建材产品指明方向。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要加大对科研机构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科研投入。

(七)走产业化道路,建设新兴环保产业。要扩大产业规模,走产业化的道路,满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发展的需要。要合理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企业的布局规划,形成产业链,积极推动和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产业化发展,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真正建设成为一项新兴的环保产业。

(八)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现市场化。要充分利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向市场,通过实行市场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调动企业经营的积极性,吸引更多投资者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