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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6年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评价做出明确规定以来,我国的科技评价工作逐步从理论探索走向了操作实施,并建立起一系列相关的规章制度。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这是我国开展科技评价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我国目前的科技评价制度与自主创新目标需求之间仍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在制度建设方面还有许多不适应之处,具体表现在: 第一,科技评价发展不平衡,越位与缺位现象并存。目前科技评价较多地放在项目、成果、经费、人才等方面,而在政策评价、机构评价方面非常有限。一方面,在项目、成果、经费等方面的评价“过度”,导致科技评价成为一种变相的“考核”,政府导向的评价超出了其应有的范畴,本应由科学共同体作为一个评价主体的行使的评价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另一方面,我国许多科技政策的出台往往缺少必要与合理的前期论证过程,政策的有效性值得关注,科技评价本应在此发挥积极作用,但目前科技评价却很少能涉及到这个领域。国外在政策评估方面的工作已经相当普遍,并以此作为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相比之下,我国科技评价制度在此方面存有重大缺陷。 第二,科技评价结果的公开透明度不够。目前建立的科技评价制度主要服务于政府部门内部管理,评价结果较少地公诸于众,使科技评价过程虽有其名,但不知其实,科技评价的公平、公正、导向、激励作用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而且增加了社会对科技评价工作的不满。“暗箱操作”对滋生学术不端、腐败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不利于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技发展环境。 第三,科技评价的独立性、客观性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目前由于科技评价工作主要服务于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需要,政府部门需要什么就评价什么,政府官员的思路和目标严重影响着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在法律层面,虽然已有《科学技术进步法》,但其中谈及到科技评价的内容少而泛,相当多的“规定”主要出自部门层面。同时,评价机构的设置多是部门下属机构。这一系列现存状况,使科技评价的独立性、客观性、稳定性受到质疑,科技评价工作的价值也相应降低了许多。 科技评价制度建设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需要我们加快这一过程,要真正服务于自主创新建设的需要,科技评价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必须从根本上解决,而不是若干评价指标的调整问题。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调整科技评价工作的侧重点。随着我国科技经费不断增长,科技发展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科技评价工作也必须有新思路,科技评价重点应逐步从现有的“考核性”评估转向“诊断性”评估,服务于创新发展的需要。建议科技评价制度在内容设计上考虑安排制度性的政策评价、规划评价;对已出台的重要政策和规划,评价其对国家自主创新目标和科技发展规律的适应性和效果,通过评价促进决策科学化。 第二,提高科技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度。自主创新建设需要从改善科技创新环境入手,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是一个重要途径,也是一个有效的突破口。建议将科技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公开程度逐步提高,让评价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依据,进一步细化科技评价工作的法律依据。科技评价制度建设不能囿于部门层面,要从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高度,对科技布局、决策、资源配置等进行评价,科技主管部门的工作也是一个评价对象。因此,建议从立法保障方面,使科技评价工作更加独立、客观、公正、稳定,而不是将科技评价工作纳入到一个部门内部的管理范畴。通过细化和实施科技评价的法律细则,推进科技评价工作和机构的独立性,使其直接服务于国家创新发展需要,而不是部门行政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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