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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中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吴金明说,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在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促进市场机制发育完善等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法规制度的缺失,使得民间金融又具有干扰信贷政策、扰乱金融秩序、助长金融犯罪等负面效应。为此建议: 一、建立民间融资的保护性法律制度,将民间融资从目前的压制性管理转变为扶持性管理。建议制定《民间融资法》,从法律上肯定民间融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引导其从“地下”转入“地上”,保护合约双方的正当权益,促使其逐步走向规范化轨道。 二、通过法律合理确定民间融资和社会集资的界限,以加强社会集资的规范管理。社会集资由于规模大、涉及面广、资金出借人的不特定性,应与民间融资区分开来。建议出台《社会集资管理条例》,从融资行为主体的融资规模、融资对象的特定性等方面对民间融资与社会集资加以区别,融资规模超过一定额度,债权人具有不特定性的应列入社会集资,反之则为民间融资。严格限定社会集资的条件、范围和操作流程,明确社会集资活动中集资者、监管者的行为规范,确保社会集资申报和审批渠道的畅通,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 三、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民间融资和社会集资的管理。建议修订《银行监督管理法》,明确银行业监督部门在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取缔等方面的职责,引导广大中小企业依法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达到有关条件和要求的,则应当给予批准。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分析,利用“窗口指导”、风险提示等手段引导其健康发展。 四、重新审议“两非”取缔办法,革除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适应的地方。根据我国金融业改革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对“两非”取缔办法中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重新修订,以拓宽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继续发挥其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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