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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再生能源太阳能利用的建议
2008-10-27 13:20:00九三学社中央信息中心

九三学社社员、浙江省台州市政协委员潘志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目前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度上尚有欠缺,全民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发挥,有的人还在阻挠再生能源的利用,某些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以美观、安全或以设计考虑位置等名义,禁止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甚至连顶屋的住户也不能安装。政府部门也存在着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没有安装审批机构等。因此,政府部门在利用再生能源,节约能源上应有所作为。为此建议:

一、设立可再生能源的管理和促进部门。如设立或指定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的审批部门,不能任由房地产商和物业说了算,阻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二、加大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推广力度,提高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鼓励和支持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坚持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不继完善和提高太阳能低温热利用技术水平,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为产业发展服务。促进太阳能热利用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规范太阳热水器产品市场。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执行,依法管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杜绝乱检测乱收费、乱罚款和地方保护,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等法律法规。

四、搞好宣传普及。加大培训和信息传播力度,利用多种方式和各种媒体广泛向社会宣传利用太阳能的意义和作用,普及太阳热水器知识,推介新技术、新产品;适度举办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产品展览、展销会和广告宣传;加大对建筑行业关于太阳能与建筑结合应用技术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