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三学社台州市委会部分成员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开创性的伟大事业。在大规模的新农村建设中,文化保护不能回避,其重要性首当其冲。目前,新农村建设中对民间文化的保护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认识不到位,保护意识有待加强。二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传统乡土建筑由于产权不清(有的系家族共有,经过几代传承已难以确定产权归属)或产权分散(归个人所有),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满足其保护需要,给保护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一些地方为了减轻涉及乡土建筑类文保单位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压力,还存在试图减少古村落保护对象数量、缩小保护范围或把保护范围化整为零的现象。此外,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土地政策,导致农民为改善居住条件,不得不拆老房建新房,一些古建筑、古民居遭到拆毁。在古村落的管理体制上,由于涉及文化、文物、建设、规划、旅游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县、乡(镇)等多级行政组织,往往存在多头管理、体制不顺的情况,影响了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三是农村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仍然不足。当前各级公共财政的投入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农村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此外,目前用于乡土建筑保护的资金来源渠道还相对单一,运用市场手段吸引民间资金投入乡土建筑的保护远未形成规模。四是搞形式主义。各种形式主义的新农村建设至少有三种危害:一是原本就脆弱的乡村生态系统将面临破坏,特别是水系统。大规模的乡镇建设工程,会加剧这种破坏;二是几千年来适应自然环境而形成的乡土景观或者说文化认同将丧失。因受教育文化水平的限制,一旦乡村盛行追求起欧式别墅、小洋楼之流,可能势头会比城市有过之而无不及,将会开启中国乡土文化景观的毁灭历程;三是随着乡土遗产景观的消失,民间的草根信仰体系将随之动摇。新建的农民新村都用一种样式、一种设计方案,那么建造出的农民新集居点将会与七十年代的农民新居一样没有特色、没有文化。当外地与市区的旅游者走近我们新建的农民村落,就会失去它的地域优势和独特的风情风貌。 为此,特建议如下: 一、牢固树立古村落文化保护意识,切实做好调查、规划和保护工作。 1、在新农村建设中,各级党政领导要提高对传统民族民间文化重要性的认识,切实保护好现存的有特点的农村民间建筑文化和民间艺术,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正确处理新农村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寻求农村文化遗产保护与当地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路径。新农村建设是建立在村镇历史发展基础之上的,继承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是村镇现代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新农村建设中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使之流传后世,永续利用,是我们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2、配合新农村建设和村镇规划建设,组织各级文化部门,深入乡村,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古村落、古建筑、古墓葬等文物的调查。将具有文化特色和遗存的村落进行分类,针对性地制定切实的保护方案,列入新农村建设的各级规划,使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农村经济同步和协调地进行,避免片面开发带来的人为冲突和损失。 3、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土地置换、民居产权转移的新政策。通过将新申请宅基地的农民逐步安排到新村,将老村规划治理后,采取各种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和运行机制,做到既保护了文化遗产又改善了居民生活。在规划设计新一轮农民新村方案时既要充分考虑到各地农村的特点,又要展示各地区的田园风貌,不要与新城、中心镇、集镇的房舍风格雷同,使各地各村的农民新村各有特色。规划之初我们既要体现现代生活的便利的设计观念,又要注重传统的文化承接和民间风格。 二、 积极挖掘和传承古村落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为推进农村文化建设发挥新的作用。在新农村建设中,还要善于挖掘、整理古村落蕴含着的丰富的人文精神和文化内涵,注重对乡村人文生态的保护和利用,以便更好地发挥民间传统文化在新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作用。要正确区分民俗文化与“封建迷信”,以更加宽容的态度对待传统文化。特别是一些传统仪式,是民间信仰的核心和表现形式,保护好传统仪式,对于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增进家族认同、族群认同、民族认同和文化认同,维护社会稳定,弘扬民族精神,展现一地的民族文化,都是十分必要的。不能因其掺杂着一些宗教迷信色彩或陋习而全盘否定,一棍子打死。由于农村文化遗产在价值、环境、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使用、保护利用现状及前景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因此,在对农村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利用时,要在认真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进行分类指导,以确定相应的保护方式、保护主体及市场化运作程度,积极探索乡土建筑保护利用的多种模式 三、加大立法力度,制定和完善保护农村文化遗产的政策措施。 1、加强法规建设,抓紧研究制定《历史文化村镇和传统乡土建筑保护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同时,还要制订乡规民约,约束村民无序的建设行为,提高村民保护遗产的意识。 2、要加快制定完善加强农村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控制和引导,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村镇规划或村庄整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予以明确。二是要积极探索农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农民建房用地问题。新农村建设中,为保护农村文化遗产,有时必须适当引导部分农村居民外迁,以合理疏减古村落内过密的人口,但往往因为土地制约而无法实施。建议突破现行土地政策的局限,研究并解决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土地问题。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农村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1、要大力宣传新农村建设的正确含义以及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对于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防止和克服一哄而起、大拆大建,把新农村建设看成政绩工程和运动式推动的倾向。防止和克服新农村建设模式一律化、指导方法一刀切,把新农村建设片面简单理解为“新村建设”的倾向。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建立村民的自我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2、加强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群众认识到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重要性,在室内装饰上力求“土洋”结合保留一点农家风俗,这样便于吸引大都市居民到乡下旅游和居住。越是民族的东西越具世界性。鉴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城市大规模现代化改造中,不少地方片面追求经济指标,对城市历史文化造成的破坏已不可挽回。这一次,在新农村建设起步之时,应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两个文明一起抓,将文化遗产的保护,率先列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千万不要再出现城市改造的文化悲剧,把“新农村”变为“洋农村”。 五、积极探索多形式的保护方式,促进古村落保护与新农村建设的和谐发展。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展开,古村落保护任务日趋繁重,为此,要努力探索古村落保护新模式,将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相结合,与传统教育基地建设相并举,与生态保护相协调,与农民利益相一致,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把古村落保护列入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 1、要牢固树立古村落保护意识,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积极探索多种方式,保护古村落。应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和落实古村落保护的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多形式的保护手段,找到一种既能改善村民生活水平,又可解决保护资金问题的比较行之有效的方法。 2、要发挥村民的积极性。保护农村文化遗产与保护一般文物不同,因为它是一个整体的,而不是单纯的文物保护。我国有几千年的农耕文明,中华文明的传承在农村根基最深,覆盖面最广。因此,保护农村文化遗产也是保护中华文明传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文化遗产是人的,因而应该让群众成为保护、管理的主体。我们的传统中本来就包含有一种热爱乡土的情感,应该充分发挥普通群众保护乡土文化的积极性。应该让村民自主保护、管理自己的村子,而政府有关部门则要支持、宣传、帮助,不是与民争利或是包办代替,更不要进行纯粹商业性开发。 3、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大财政对农村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力度,现有文化遗产保护经费适当向农村倾斜。农村文化遗产保存丰富的地区,要从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补助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文化遗产的抢救修缮。适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