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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九章的具体修改建议
2008-11-17 13:40:20九三学社中央信息中心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重庆市卫生局局长屈谦,九三学社中央委员、重庆医科大学副校长黄爱龙说,《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订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特别是对《草案》中专门针对如何界定违法成本的第九章,以高昂的违法成本来遏止违法,大家都十分赞同和拥护。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止违法,这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同时,对《草案》第九章,我们有以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对违法经营者的罚款处分要具有无限责任

《草案》第九章 法律责任中的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对食品生产、流通、经营、宣传中的各类违法者有罚款的处分。

现实中,由于从食品违法行为的发生到案发都存在时间差。特别是消费者总是在遭遇食品伤害之后才会投诉,而投诉后往往需要经过一些程序和相当一段时间,才有可能确认伤害和最终责任人。客观上,就使得许多违法者在事发前或事发后都有转移财产的时机。例如,最近的这次三鹿“问题奶粉”的受害者还没来得及开始向三鹿公司打索赔官司,新闻及舆论就传出了要开始“并购”、“重组”的风声。消费者即使胜诉,也处于执行难的尴尬境地。无限责任的确认,就是给违法者套上了永远的绞索。自然人、责任者必须彻底缴清罚金,如果资产不够,也要从问题产品生产之日起追回所有资产,通过拍卖缴清罚金来执行。同时,法人责任者必须立即封存帐目,所有资产都需要核实并通过拍卖追缴罚金;如仍不足,有关责任人必须用个人财产补足。

二、建议在管理责任人处分条款中增加罚款处分,并具有无限责任

在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关于政府机关和食品监督机关责任中规定有批评或警告、记过或降级、撤职或开除等行政处分直至刑事处罚。

我们不排除政府机关和食品监督机关在安全事故中的责任是疏忽,但更多的时候是因为权力部门渎职、甚至贪污腐败等因素主动丧失监管所致。事实上,在许多所谓的“失查”案中都存在金钱交易黑幕。对知法犯法更应该严惩。对“以官代法、以位保命”不仅是广大群众深恶痛绝的,也极大地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从大量腐败案件曝光之后的事实说明,常常是违法者被课以重刑,但赃款却无法追回,使国家和人民蒙受的损失无法弥补。责任人以命换钱,其亲人却仍然过着奢侈的逍遥生活。

三、建议规定罚款的使用范围

在2006年颁布的《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6.5 物资保障”条款中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众所周知,政府财政收入的根本来源是税收。税收本来就是纳税人的钱,所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国家税收的基本原则。然而,与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不同,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人祸”,其中必然存在违法者。根据《草案》的规定是要对违法者课以罚款的。罚款的法律依据就是回征其不当和违法得利。不能使人民群众自己花钱买罪受,还要自己花钱来赎罪。对此,建议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单列应急经费,这才足以表明政府是对人民负责。同时,还要规定,对食品安全的罚款也要归入相应的应急专用帐户中,才能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及时有效处置。

四、建议规范受害者赔偿并明确赔偿金来源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陆续有受害儿童家属提出诉讼,要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受害者除可以要求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之外,还可以附带民事责任。其中,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该文件在第一条就规定,诉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合法理由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伤害,并且在第九条和第十条有具体的计算方法。因此,在《草案》中应当规定相应受害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才能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既可以避免受害者陷于长期诉讼不得安宁,也可以规范对违法者的追偿。还能降低司法部门的行政成本,极大地有利于社会和谐。

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之后,受害者应当得到及时的救治。这部分费用从单列的财政预算中支出,是不需要由受害者再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取的。然而,精神损害赔偿等安全事故善后阶段的赔付却没有明确的资金来源。所以,应当根据上述法释〔2001〕7号的精神,尽快统计受害者数量和核定赔偿额度,其费用应当与罚金一起由违法者承担,并无限责任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