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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
2008-08-06 10:31:52九三学社中央信息中心

九三学社浙江省特邀信息员、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说,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已成为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部门管理的难题。据各地不完全统计,与电动自行车有关联的道路交通事故占总交通事故的30%以上。电动自行车从上世纪末开始渐渐成为国民选用的交通工具,它在给国民带来舒适、轻松出行的同时,因其安全问题导致国民健康权的侵犯,生命权遭到侵害的事例也越来越多。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车辆设计及使用时的速度、重量、规格超过国家相关限制;(2)部分车辆设计制动装置与电动自行车本身的车速、重量设计不匹配;(3)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现象比比皆是;(4)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位有偏差,导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缺乏相对应的管理措施,对电动自行车处于相对无序管理状态;(5)各地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及流通企业的规制较弱,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这从五花八门的电动自行车上牌管理可见一斑。

面对这些问题,各地都在寻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有序管理的对策,一些地方还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甚至个别地方还禁止电动自行车的上路。而从上述管理规定以及目前国民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位来看,现今陷入管理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范围。

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概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明确的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将电动自行车归属非机动车的范围,只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归属为机动车。在这里我们应对“动力装置”的理解定位在利用自然能源(太阳能等)、燃料以及电力(交、直流电)为能耗来源的机械装置。电动自行车正是利用直流电瓶能源通过直流电动机驱动车辆的一种交通工具,其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要根据车辆的具体指标而确定,国民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一律定位为非机动车的思维定式需要改变,相关的管理办法急需出台。

目前,在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多数属于超标车辆,早些年管理部门试图通过上牌目录管理来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上牌,后来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利用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的优势连车带牌一起销售,上牌目录管理也形同虚设,导致现在对电动自行车的上牌管理几乎达不到应有之效果。为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交通安全的有序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以及使用人的行车安全,特就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一、尽快出台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办法。将超标的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制定电动自行车操作考试规程,实行电动自行车驾驶准入制度,定期年检,并依据道路交通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对电动自行车年检和报废制度。

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尽早转变观念,加大宣传力度,利用上路执法、社区普法等各种方式向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强化国民的安全意识,并依法有序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在生产领域,制定相关的车辆生产申报和生产许可制度,严把车辆生产关,对分属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明确标注,以方便车辆安全管理。在流通领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着重开展对电动自行车车辆类别的检查,加大对大功率超速车辆套用国标车辆以非机动车类别出售的查处力度,对于大功率超速车辆一律按照机动车类别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