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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社员、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副教授罗道全说,与大气污染对人身体健康的损害相比,环境噪声污染的损害更大。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做了相关规定,国家环保部发布的首个《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也自2008年10月起正式实施。按理说,我国对环境噪声的治理是有法可依的,应该取得较好效果。但从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看,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治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效果不尽如人意,亟待尽快改进。 一、现阶段环境噪声污染监管体制导致执法混乱现象产生 从管理体制看,我国现阶段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治理实行的是“多龙治水”的模式,并没有一个集中统一的归口管理部门。虽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但具体到不同类型的噪声,管理部门也不同:环保部门负责工厂、工地夜间施工等有固定声源噪声;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在市区广场等公共场所(商场、广场、公园)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噪声归公安机关管;建筑工地日间施工产生的噪声又划到城管管辖范围,而流动小吃摊点的噪声污染管理则归城管部门,邻居装修、弹钢琴等造成的污染,一般由物业出面处理,必要时可找其他部门配合…… 二、执法混乱导致诸多消极后果 首先,普通居民在受到环境噪声污染损害时,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不知道该向哪个部门投诉,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投诉难的现象,引起了部分居民的埋怨情绪。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现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所体现出来的行政机关本位的立法思想,没有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没有从方便人民群众的投诉和维权出发,而过多地考虑了环保、公安、城管等部门职能的划分及其执法的方便,这种行政机关本位的立法思想必须改变。 其次,当一起环境污染噪声污染事件发生时,有时会出现几个部门同时过问,出现交叉执法及“部门打架”的现象;而有时又会出现居民受到噪声损害投诉时,各相关部门不积极办理,推委扯皮,推脱责任,部门间相互“踢皮球”,造成问题久拖不决现象的发生。 上述现象都极大地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三、改进我国噪声污染防控体制的建议: 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于各种环境噪声形成扰民后果的,统一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采取强制措施等。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执法行动,给予技术上的支持。 2、整合现有由国务院各部委制订的相关治理噪声污染的规章,统一由国务院制订《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污染处罚办法》,这样既避免了“政出多门”、规章打架现象的发生,又提高了环境污染噪声处罚法规的法律层级,强化了相关法规的权威性。 3、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制造噪声污染严重扰民的行为列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在相关内容上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衔接,为公安机关主导环境噪声污染处罚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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