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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社员、人民银行余江支行吴清萍说,目前正在建设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个人征信系统)征信信息已涉及到贷款、贴现、承兑及信用卡业务等许多方面,如有的客户在办理银行贷记卡时,因系统自动扣除年费而导致客户个人信用信息产生了负面记录;有的客户因遗忘、漏还等因素,对银行消费卡或者个人消费贷款还款不及时从而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等。但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负面记录的保存年限,如系统中的个人征信信息中一般性负面记录保存年限过长,便会给客户融资带来不便;而重大失信负面信息在系统中保存年限过短,又不足使失信者受到惩罚。 为此建议,尽快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方便客户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档案: 1、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尽快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个人负面信用记录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保存期限。 2、对个人信用负面记录保存年限的规定应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一是区分失信行为,对严重失信行为记录长些,对一般性失信行为短些。如在美国,破产记录保存年限为10年,偷漏税和刑事诉讼记录保存7年。二是区分失信记录产生的环境,分别对待。在确定个人信用负面记录的保存年限时,应充分考虑个人信用负面记录的发生的时段、原因、时间长短、纠正情况,区别对待,确定不同的不良信用记录保留期限。如: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前,一部分人因重视不够或工作疏忽,产生的一些非恶意的负面记录,在个人客户申请、金融机构甄别确认后,可以考虑适当缩短其保存年限;对系统正式运行后产生的负面记录,不管其是恶意还是非恶意,则应一视同仁,严格执行规定的保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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