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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社员、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副教授罗道全说,目前,我国的志愿服务基本上还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尽管全国已有16个省市颁布施行了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2002年,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也颁布了《中国青少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但由于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关于志愿服务的规范性法律、法规,使得我国志愿服务法律很不健全,专业性、权威性不够,致使志愿服务缺乏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难于依法管理。由此造成的志愿者一些合法权利常受侵害, 缺乏解决志愿者个人的后顾之忧,对志愿活动的鼓励及对参与者认可的政策或制度缺乏,诸如对志愿者活动的物质性和精神性奖励,有关志愿者个人的福利、保险的法律和政策,为志愿者提供培训、深造、升迁机会,完善的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等,这无疑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志愿精神的培育和建立。 发达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推进志愿者服务的发展,将志愿者服务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促进了志愿服务的发展。 美国早在1973年就制定了志愿服务法,目前的志愿者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内志愿服务修正法》、1990年颁布的《国家和社区服务法案》、1993年颁布的《全美服务信任法案》、1997年颁布的《志愿者保护法》。同时美国在其他的相关立法和政策优惠上都显示出了对志愿者活动的大力支持的态度,对志愿者个人的物质保障方面也有很多相关政策法规,如联邦与州都设有专门机构,每年有专项资金,对志愿者绩效进行评估,志愿者经历可以加学分,对于升学、就业、晋级都有利,杰出的志愿者还将得到政府的表彰和奖励。 德国先后制订了《奖励志愿社会年法》、《奖励志愿生态年法》法律,鼓励16到27岁的青年暂时离开校园,投身社会或环保志愿服务的行列。不仅如此,志愿者在租税、交通、社会保险等各个方面享有优惠奖励。 1995年日本发生了阪神大地震,志愿者团体在救灾抢险和战后重建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因而日本于1998年通过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明确认可人民及其组成团体的参与权,并将志愿服务完全与任何给薪式劳务区分开来。该法还规定了政府在推动、促进和保护志愿者和志愿者团体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为此建议: 1.抓住因举办奥运会而使得志愿精神开始深入人心的有利契机,在总结各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启动志愿服务的全国立法工作。基于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时间不长、民众参与志愿服务的比例还比较低的现实,建议在名称上区别于志愿服务比较成熟的西方国家,加入“促进”二字,志在强调政府在志愿者服务方面的责任,也体现对志愿者服务的提倡、鼓励、支持、引导的政府作用和价值指引,它符合“服务政府”、“和谐社会”的时代潮流。建议该法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者服务促进法》,主要内容应包含: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组织的产生、性质、职权职责、工作方针、工作程序等;志愿者——志愿者资格、权利义务等;志愿者服务——志愿者服务的方针、范围、程序、异地志愿者和国际志愿者服务、志愿者服务标志、志愿者服务日等;支持、保障与奖励——政府和社会的财政、税收、经费、宣传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以及对优秀志愿者的奖励等;法律责任和救济——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三者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违法的法律责任、纠纷的处理及其救济等。 2.对现行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税收法》、《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等进行整理、修订,增补有关志愿服务和志愿组织的内容,使其与志愿服务法律相互衔接、相互配套,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志愿服务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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