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6日九三学社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九三学社章程》制定本规则。 二、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 三、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四、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或扩大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出席人员二分之一为通过或当选。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中央请假。 五、不担任中央委员的各省级组织专职副主委、秘书长,社中央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六、中央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1、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向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3、表决通过中央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 4、讨论并决定全社的重大问题; 5、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6、必要时经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可召开中央委员会扩大会议,增(补)选中央委员会委员; 7、决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全国代表大会议程、日程草案,提交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有关文件稿。 七、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的议程、日程、扩大人员范围由中央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八、社中央机关应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举行之前10天,将会议通知及会议审议的有关文件稿书面通知与会人员。 九、经全会审议通过的全会决议经常务副主席审核后送主席签发,或由主席授权常务副主席签发。 十、本规则自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