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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8-12-08 10:09:12九三学社中央办公厅

(2008年12月3日九三学社第十二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多党合作事业的发展和我社自身建设的需要,建立以自我约束为重点的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九三学社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加强内部监督,推进我社各级组织和成员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学习,逐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中央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根据社章的要求,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对社内监督工作向中央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按照中央委员会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社章和多党合作政治准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的部署和决定,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实施等具体工作事宜;

第七条 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推进社的地方组织加强内部监督工作;

第八条 受理涉及社的各级地方组织及其领导成员违法违纪等问题的反映,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对内部监督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第三章 中央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产生程序。社中央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人,规模一般7至11人。中央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由主席会议从中央委员中提名,提请中央委员会表决产生。每届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中央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组织部合署办公,承办日常事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社的省级组织设立监督机构,可参照中央监督委员会的有关精神采取试点的办法,积极稳妥地进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央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