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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而又符合国情的制度设计
2007-08-28 09:30:31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历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创建了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政治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要素。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合法拥有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在我国,人民通过选举,将管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举的代表,由这些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将行政权、司法权分别再委托给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实行合议制,集体行使职权,避免了少数个人意志代替集体意志的行为,保证其决策和立法真正体现人民的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真正体现了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人这一要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根本政治制度。50多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植根于人民群众,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动员全体人民以主人翁的地位投身国家建设,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这个制度健康发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也是我国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根本前提。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既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两党制、多党制,也有别于一些国家实行的一党制,其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而不是反对党或在野党。各民主党派按照“一个参加、三个参与”的参政基本点,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共事。这样,一方面通过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就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在国家政治体系内形成了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交相辉映的又一重要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推动着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推动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效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逐步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多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共产党提出并实行了一系列关于国家统一、民族平等、重视民族特性、团结互助、共同繁荣的民族政策,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的基本依据在于人的平等,这种平等不仅表现在作为个体的人与人之间,也表现在作为集体的民族与民族之间。按照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民族自治地区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民族自治地方还有权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实践证明,由于成功地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各民族不论大小都享有平等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又一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