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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江泽民同志在第十九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都指出:“建立健全配套措施,使多党合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1989年12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几十年来团结合作的历史经验,明确了我国多党合作的基本准则和进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的内容和程序,是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和完善我国多党合作的纲领性文件。加强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就是要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对这些年来各地在多党合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总结升华,上升为政策和制度规范,形成与此相适应、相配套的政策、制度体系。

  在具体工作中,就是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法规的制定,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和司法机关等方面领导人选的确定,应征求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并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要扩大民主党派的知情范围和参与程度,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民主党派的对口联系,大力支持民主党派围绕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将民主监督寓于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之中,做到经常性监督与重大问题监督相结合,拓宽政府和司法机关在民主党派成员中聘任特约人员的领域,进一步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由此,使我国的多党合作在理论上更加成熟,政策上更加规范,程序上更加合理,实践上更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