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保健等领域存在许多严峻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为农村有效提供公共物品,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实现了从传统的单元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变,政府部门、赢利性组织和第三部门共同构成了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主体,三位一体的合理结构日趋明显;供给模式正处于由政府传统的垄断向供给主体之间相互竞争的转变过程之中;对供给主体的评价更加强调成本效益原则。虽然如此,九三学社中央在调研中了解到,仍然有五个方面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一是公共物品供给的严重缺位。有形公共物品供给不足,无形公共物品(如社会保障等)供给尚未涵盖农村。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许多农村居民被排斥在社会福利政策之外,即使迁移到城市就业有职,也难以享受大多数城市居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农村居民无论身居何处,基本上与无形公共物品无缘。二是公共物品供给主体之间责权不清。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立法监督,造成各主体间推脱责任,存在明显的不作为或少作为现象。以科学发展观加以审视,地方政府是农村公共物品的最主要和最恰当供给者,而县级地方政府又是最佳实施实体。但是,目前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责任划分上不尽合理,导致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严重缺失,甚至出现真空。三是公共物品供给监督管理体制先天不足。农民居民被排斥在现有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决策和管理体制之外,无法形成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信息不准确、预算难控制、各主体之间无法沟通、运作体制无法可依、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不透明等问题十分严重,社会各界难以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资金筹措、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四是农村法治还处于初级阶段。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相应的法律法规远没有配套,各级政府在提供农村公共物品时“人治”色彩较重,难以保障农村公共物品提供中的社会公正。五是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具有明显的区域差异性。一般来说,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在公共物品供给水平方面容易与城市接轨,有些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甚至已超过城镇水平,而经济落后地区连最起码的公共物品供给都无法保证。
针对以上问题,九三学社中央提出四点建议。第一,把保障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提高到政府责任、体现社会公正的高度来认识。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应从以人为本、公正地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以立法形式确定农村公共物品有效供给的必要性,以法律实施监督的终端手段检查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有效性,确保从行政行为诚信价值的角度保证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地方政府在制定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政策时,应把社会公正作为首要价值观。要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置于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位置。第二,促进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模式的多样化。政府供给、自愿供给与市场供给的有效组合是最佳模式。纯公共物品由政府负责提供;而准公共物品的供给,政府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用行政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市场主体也可以参与公共物品的供给,通过引进自愿供给与市场供给,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功能,达到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最佳效果。第三,加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决策体制的民主化科学化。由于我国农村公共物品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体制忽略了农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导致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严重不足。为了提高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有效性,防止农民急需的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应建立农民对公共物品需求和供给表达意见的机制,使农民享有参与公共物品供给的决策权。第四,将农村公共物品问题的有效解决与行政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完善财政分税体制结构,建立有效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共物品供给责任网络;完善独立客观的监督机制,做到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使用能有最大的社会透明度。加快完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立法工作,推动我国地方政府的法治化进程,使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行为与法制化监督实施方面更加规范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