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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校园安全 抓紧综合治理


 

近年来,校园安全状况令人担忧,各地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校园内的公共财产受到侵害、教学秩序遭到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正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小学生,受到伤害的恶性案件更是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中小学生每年因食物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杀或被他人伤害而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1万人以上(平均每天40多人),2005年为14000余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在消失。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福建省委副主委丁瑜说,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因安全措施不完备的学习设施和危险建筑引发;二是拥堵挤压造成的意外伤害;三是火灾、爆炸、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等意外伤害;四是校外人员伤害,如杀人、强奸等刑事案件;五是文体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六是校内外交通事故等。

丁瑜分析了引起校园安全事故的原因。一是随着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校园安全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各地都出现了普通教育与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相结合,学历教育与培训考证、辅导教育相结合、脱产教育与业余教育相结合的新型教育模式和国立“公办”教育与私立“民办”教育并存的现象,教育事业得到空前发展。再加上学校后勤社会化的推进,校园内外来流动人员大量增加。与此同时,随着投入增加,校内计算机、模拟实验室、网络中心等固定资产和高精尖教学设备数量大幅度上升。校园周边环境日益复杂,校内安全保卫任务繁重。二是校园安全管理已不能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目前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普遍存在着体制不顺、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问题。各地设置的校园安全保卫组织,客观上承担着侦破发生在校园内部的治安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的任务,但却存在性质、地位、职权不明确,因而没有侦查权和治安处罚权的问题(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全国虽有1/3左右的高校已相继建立了公安机构,但高校公安干警的警衔问题尚未解决),公安机关处理起来又常常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限制,客观上削弱了校园安全管理的力度。三是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目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分散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中。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条款过于笼统,不够明确。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可以规定相关主体的行政责任,但它不能设定民事义务和规定民事责任,其作用的发挥受到诸多限制。“学生伤害事故”这个概念仅是行政管理上的用语,不是一个民法概念,因此法院在审理在校中小学生伤害赔偿纠纷案件时,主要依据《民法通则》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只对一般的人身伤害赔偿作原则性规定,致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形成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结果不一致,由此时常引发上访。四是一些学校不能正确处理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与校园安全管理的关系,安全管理责任意识淡薄。目前随着学生在校园遭受意外伤害的案例日渐增多,学校、教师常常被推上被告席,法院判决的结果,大多是学校、教师受罚。于是一些学校对于“风险”都避之唯恐不及。有的学校取消了对抗性、有风险性的活动,甚至连传统的跳山羊、翻单杠也被排除在体育课程外。还有的学校不到上课时间不开校门,学生下课不让去操场,真可谓用心良苦。这种以牺牲对孩子健康成长有益的活动来避免个别学生发生意外事故的做法,显然不利于推行素质教育,负面影响大,也反映了这些学校领导安全管理责任意识的淡薄。

针对存在问题,丁瑜提出七点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校园安全的国家主管机关、学校所在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地方主管部门、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对因管理不力或失职失察、过错责任造成校园周边环境恶化、严重影响校园安全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人身伤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监督管理校园安全工作。三是确立校警机制,并赋予校警一定的执法权。四是规范各级公安部门对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及其执法活动行为。五是强化学生的安全教育。将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纳入教科书及教学课程。六是确立校园安全预警机制,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监督。七是在总结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校园安全法》,明确校园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日常安全管理、安全事故与责任、安全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及其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