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启动到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的成功收官,这两轮专项民主监督历时十年,成功实现了由实践探索到制度定型的跃迁。这一监督形式已经扩散到省、市甚至基层治理之中,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演进过程不仅是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具有强大适应性与包容力的生动样本,也为进一步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提供了思路。因此,总结这两轮专项民主监督的经验,比较专项民主监督在这十年制度发展中取得的进步,从而进一步厘清民主党派专项民主监督制度演进的内在逻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践探索:从“脱贫攻坚民主监督专项工作”到“专项监督”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民主监督,从延安时期的“窑洞对”,到新时代专项民主监督这一重大制度创新的出台,都说明中国共产党一直把“民主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重要内容。在1945 年延安窑洞的那场著名对话中,毛泽东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尚未取得执政地位时,就已经对未来的政权建设有了深刻谋划,认识到来自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对政权建设的重要意义。此后,毛泽东又反复强调,我党同党外人士长期合作的政策,必须在全党思想上和工作上确定下来。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更是高度重视民主监督问题,对切实履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职能提出了殷切希望,对各级领导干部支持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在2015年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重温毛泽东同志的“窑洞对”,批评“一些领导干部怕监督、不愿意被监督,觉得老是有人监督不自在、干事不方便”,认为“如果把监督当成挑刺儿,或者当成摆设,就听不到真话、看不到真相,有了失误、犯了错误也浑然不知,那是十分危险的”。可见,作为一种有组织的监督形式,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监督体系和权力运行制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政党对其重要性认识是非常深刻的。这种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还体现在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方面。
对参政党而言,民主监督是三大基本职能之一,《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由于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受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根本政治准则所规定,因而具有自己特殊地位与性质。对执政党来说,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既是批评和制约,也是支持和服务,集政治性、协商性、民主性、建设性于一体,具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我国政治生活中一种独特的咨询、互补、纠偏的机制,是体现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显著优势的一种新型监督形式。
既然执政党高度重视民主监督,民主党派又必须通过履行这一职能体现政党功能,民主监督本身又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独特监督形式,这样一种双向奔赴的过程,理应成为提高我国新型政党制度效能的重要制度载体,那事实如何呢?众所周知,尽管党内法规对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有明确的保障,中共中央的历代领导人都希望民主党派“要敢于讲真话、建诤言,客观反映情况”,但由于种种原因,民主监督职能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履行,和其他两项基本职能相比,甚至和社会服务这一项非基本职能相比,民主监督要弱一些。究其原因,非常复杂,但可以明确的是,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愿监督的现象确实长期存在,因为监督内容较泛、机制较软而不好监督的问题长期存在。
从思想观念上看,民主监督是政治监督,常因缺乏刚性约束受到质疑,这也成为民主监督职能弱化原因的错误归因。因此,在对完善民主监督,提高民主监督实效的讨论中,曾经有很多错误设想,其中一个重要的方向就是提高制度刚性。有人甚至提出民主监督法律化的主张,这实际上是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等同于权力监督,不符合民主党派的定性与定位,是不可行的。还有人认为应该利用好人民政协这个平台,让各部委领导到政协接受质询,这在政治上也是错误的。
那么,究竟如何把“民主监督”落到实处?2016年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正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对解决“民主监督实效彰显不足”这个老大难问题进行的实践探索,是在坚持好发展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破题”。一方面,它通过“中共中央委托”这样一种方式实现了“授权”,解决了参政党监督中“不愿监督”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开展民主监督,“使民主监督内容更加具体化”,提高了民主监督的可操作性,解决了“不好监督”的问题;最后,它通过“民主党派中央”对口“省级”这种“下沉式”监督,解决了民主党派“不敢监督”的问题,对“探索开展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积极探索,开辟了民主党派履职新领域,进一步提高了民主监督的制度化水平。
迄今为止,民主党派中央层面已经开展了为期十年的两轮专项民主监督。这两轮专项监督的实践,与这一监督形式创新扩散到省级、市级甚至基层一起,使得“专项监督”这一概念逐渐清晰,是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不断完善的重要标志。“专项监督”和“会议监督”“书面监督”“检察监督”“特约监督”一起,成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意味着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完成了制度化变革,逐步成熟和定型。尽管2015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明确的民主监督的十种形式,其中第六条是“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但“专项监督”这种形式真正落地是从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开始的。2016年7月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共中央已经就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了总体部署,并请各民主党派与8个省份对接,对脱贫攻坚开展民主监督工作。这是中共中央赋予各民主党派的一项新任务,是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新领域”。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外人士座谈会上使用了“脱贫攻坚民主监督专项工作”这一概念,提出“各民主党派中央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对口八个省份开展了脱贫攻坚民主监督专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把脱贫攻坚这样事关全局的国家发展战略委托给民主党派进行监督,这对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都是第一次,是新形势下民主党派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新探索,是各民主党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
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把“专项监督”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自此“专项监督”这一概念得到广泛使用,并由中央层面向地方实践扩散,步入制度化快车道。2021年2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上指出:“要借鉴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的好经验、好做法,谋划部署好新的专项民主监督工作”。这样,肇始于“脱贫攻坚”的专项民主监督这一重大创新举措完成了“实践探索”到“不断扩散”的发展,不仅中央层面延续了重大战略举措委托给民主党派开展专项监督的做法,省级甚至地市级也开展了专项民主监督实践,使得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实现了从柔性建议到硬性任务、从随机开展到常态化组织、从泛化履职到精准发力的转变,极大提升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可操作性、可评估性,标志着合作型政党监督进入了制度化、程序化的新阶段。
二、比较分析:民主党派专项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跃升
脱贫攻坚专项民主监督可以说是提高民主监督实效,提高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效能的“破冰”之旅。在这一轮专项民主监督中,民主党派采用的是以调研为核心的传统工作方法,建立了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初步确立了专项民主监督的工作范式,但也存在监督手段相对单一,技术支撑不足,监督成果转化的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是中共中央委托各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开展的新一轮专项民主监督,是继脱贫攻坚民主监督之后的又一轮专项民主监督,任务更重,难度更大,综合性更强,因而必须克服上一轮民主监督专项工作存在的问题,推动专项监督迭代升级。事实上,比较两轮专项民主监督可见,专项监督在制度化、组织化、专业化方面确实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推动“专项监督”不断成熟与定型,民主党派专项监督进入常态化、专业化新阶段。
从制度化层面来看,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民主监督,一方面延续了脱贫攻坚专项民主监督中总结出的工作认识和经验方法,另一方面又有新的发展。以民革中央为例,自2016年6月民革中央对口贵州省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以来,民革中央与中共贵州省委、省政府充分沟通协商,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逐步形成了“领导小组+工作小组+2个定点扶贫地区+6个调研组”的“1126”工作模式,坚持“寓监督于帮扶之中、寓帮扶于监督之中”的工作原则,为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建立起一套工作机制[1]。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民主监督延续并发展这一做法,坚持“寓监督于保护之中,寓保护于监督之中”的工作原则,组建“领导小组+专家顾问组+工作小组+9个监督调研组”的“1119”工作架构,把“合作”作为切入点,采取“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实施一轮监督调研、形成一份监督报告、进行一次情况反馈”的“四个一”工作模式开展工作,并通过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方式直接助力湖北省的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在此基础上,民革中央围绕建立健全中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动通报,民主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等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建立健全跟踪问效、意见建议办理结果“回头看”等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专家参与湖北各地调研统筹调配机制等方面做了很多创新,推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工作实现从“打基础、见水平”到“提质量、见成效”转变。
如果说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开创了民主监督新形式,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则实现了专项监督从“实践探索”到“制度定型”的迭代。由于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属于专项监督的探索阶段,工作机制、工作流程、成果运用等制度机制还不完善,那么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民主监督在第一轮经验基础上,有了更成熟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无论是启动还是部署,对口安排还是保障措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水平都有了明显的进步,尤其是工作联络协调机制、信息通报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意见反馈机制基本健全。经过十年的实践发展,专项监督已经形成包括“启动环节(中共党委出题)—调研环节(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领题)—保障环节(部门配合)—反馈环节(双向沟通)—转化环节(共同整改)—评估环节(科学评价)”较为完备的运行链条,成为一种相对成熟的新型政党监督模式。
从组织化水平看专项民主监督的十年进展,是探讨专项监督成熟和定型的重要视角。如果说脱贫攻坚民主监督主要是中共中央统筹,民主党派对口,然后省级对接的“单线作战”,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则实现了从对口到跨界、跨区域的“立体协同”。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不仅首次纳入无党派代表人士,扩大了监督主体的覆盖范围,还因“流域治理”这样一种特殊的监督事项,促成了党派与党派,中央与地方,政党与社会协同治理的整体合力。更重要的是,由于流域治理的特殊性,相比上一轮专项监督监督关系明确、协调层级单一的特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需要构建多层级、跨领域、全流域的网络化协同治理格局,协调机制的复杂程度显著提升。除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贯通,还形成了“党派监督+行政协同+社会共治”的横向协调。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已经过去的5年,除了8个民主党派中央对口9个省市开展民主监督,形成了民主党派中央与对口省市统战部门的联合工作组,还有大量跨省河流的治理,将监督视野从“一域”扩展到“全流域”,有的地方还创新性整合了河湖长制联动、人大立法协同、政协协商、统战部门协同、司法公益诉讼等多重力量,形成了系统集成的监督合力,更加彰显了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协同优势。
制度的成熟与定型,不仅依赖实践探索过程本身的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还依赖于这一实践的专业化与科学化水平,使之能够成为可复制的行为模式,因而从专业化层面比较两轮专项民主监督的变革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说脱贫攻坚民主监督以传统工作方式为主,比如实地走访、座谈访谈、查阅资料等传统方式,通过调研发现问题提出建议,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则实现了科技赋能与多元融合,不仅继续加强调查研究,还系统引入现代科技手段,监督的“工具箱”更加丰富多元,更加现代化。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中,各民主党派普遍组建了由生态、环境、水利等领域专家组成的顾问组和智库,开展专项课题研究,使监督建议更具科学性。同时,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GIS)、智慧监管平台等数字化工具被广泛采用,形成了“天上卫星看、地面人员查、数据系统析”的立体化监督模式,实现了从“人力密集型”调研到“技术密集型”监测的变革,不仅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难题,还大大提高了监督的科学性、精确性和说服力,增强了监督的效果。
正是因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制度化、组织化、专业化水平大幅提升,其实践效果也在各方面得以显现。截至2024年底,各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围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送意见建议近30份,向中共地方党委和政府反馈意见建议近2000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之下,长江经济带环境质量持续提升,长江干流连续5年保持Ⅱ类水质,“一江碧水向东流”美景重现,长江经济带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国比重也在提高,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3]。
三、内在逻辑: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效能提升的“破题”与“破局”
对脱贫攻坚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这两轮专项民主监督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可发现两轮专项监督的共性基础,比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这一根本前提,服务于国家中心工作是根本目标,体现合作而非对抗的监督关系是特点。同时,这两轮专项民主监督有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不仅仅是监督主体更加广泛,把无党派人士纳入了工作范围,也不仅仅是对口机制的微调——农工党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中对口省市由过去的一个变为两个,而是专项监督的制度化发展。那么,推动这种制度化发展的内在逻辑是什么?这两轮专项民主监督的迭代演进,绝非简单的工作延续,而是在解决民主监督作为非权力监督,要在柔性监督中体现制度刚性这一难题的过程中,通过专项民主监督的制度完善,进一步实现了民主监督与国家治理体系的深度耦合,彰显了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优势。专项监督的演进、发展与成熟,始终锚定“着力提高新型政党制度效能”这一时代要求,这恰恰是未来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标志着中国新型政党制度进入“效能提升”新阶段。
从专项民主监督的启动逻辑来看,它是创新民主监督方式,提高民主监督水平的必然结果,而民主监督一直是多党合作的重要内容,是发挥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的重要方式,因而专项民主监督是开辟多党合作新领域以进一步彰显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的必然选择。作为国家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具有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社会整合、民主监督、维护稳定等功能,不仅是我国政治格局稳定的重要制度保证,还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时代的到来,面对两个大局相互激荡的时代变革,面对大国博弈中的制度竞争,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效能提升成为一个日益凸显的重要问题。只有充分发挥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效能,才能在制度竞争中胜出,而充分发挥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效能,关键是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积极作用,这是专项民主监督制度变革的重大背景和战略考量。专项民主监督的探索以及制度化变革的实质,正是通过“专项监督”来对“提升民主监督水平”进行“破题”,进而通过制度创新与不断扩散来完成提升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效能的“破局”。
如何创新民主监督的形式,如何提高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效能,是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早在2005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就指出:“通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进一步扩大民主党派、工商联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的参与程度,把民主协商纳入党委和政府的决策过程,使民主监督内容更加具体化,使参政议政程序更加规范化”[4]。十年之后,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不仅重温“窑洞对”,用很大的篇幅论述“民主监督”,再次明确提出“要从制度上保障和完善民主监督,探索开展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在这次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制度效能”概念,明确指出:“更好体现这项制度的效能,着力点在发挥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积极作用”。正是基于这样的战略考量,2016年6月,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正式启动,拉开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创新的序幕。
之所以通过“创新民主监督形式”破题,能够完成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效能提升的破局,是因为“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最具本源性的职能,因而是提高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效能最重要的生长点。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他还明确指出,“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让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对他们采取又团结又斗争的方针。……这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比较有利”[5]。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让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机会”,才推动了多党合作薪火相传,也推动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可见,“长期共存”的目的,就是“互相监督”。没有“互相监督”,“长期共存”是没有意义的。2017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同党外人士共迎新春时进一步指出,“‘虚心公听,言无逆逊,唯是之从。’这是执政党应有的胸襟。‘凡议国事,惟论是非,不徇好恶。’这是参政党应有的担当。参政党一个重要职责是让执政党听到各方面声音,特别是批评的意见”。参政党的一个重要职责是“让执政党听到各方面声音”,可见民主监督之于民主党派的重要意义。2018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的民盟、致公党、无党派人士、侨联界委员时更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强调民主监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强调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就是这种民主最基本的体现”。民主监督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因而通过创新民主监督的形式,确实能起到以点带面,不断彰显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效能,进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果。
此外,之所以把民主监督的创新作为“破局”的关键,还因为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特点决定了民主监督不仅仅是民主党派履职的短板,也是影响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效能的关键变量。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合作”与“协商”,这是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效能与优势的重要支撑,但也要看到,正是因为高度强调“合作”与“协商”,更需要“监督”。正是因为不是“相互竞争”,因而更需要有“互相监督”。民主监督作为一种非权力监督,不同于法律监督、纪律监督、社会监督等其他监督形式,对中国共产党而言,它具有“异体监督”的意味,因而往往具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同的效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12月9日举行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虚心接受各民主党派监督。只有这样,中国共产党才能更好领导人民、服务人民,才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希望同志们切实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更好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可见,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不仅事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还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要让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发挥与“基本政治制度”相匹配作用,完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一个重要的着力点,也是提升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效能的新的增长点。
专项民主监督的十年创新与发展,做实了民主监督职能,进一步彰显了制度活力与效能,成为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实现自我完善、效能提升的生动缩影。2022年 8月16日,在中宣部举行“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中共中央统战部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与成就时指出:“五年间,各民主党派中央共向对口的八个省区的各级党委政府提出批评性意见和建议2400多件,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送专项监督报告80余件,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党外人士共迎新春时指出,“大家克服疫情不利影响,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为对口省区完成脱贫攻坚任务贡献了智慧和力量”。为期五年的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圆满结束之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工作再启新程直至收官,同样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体现了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集思广益谋大事、相互监督成大事的特点和优势。
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和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都是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作出的重要部署,关注的是国家重大战略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这既是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生动实践,也是对提升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效能的不懈追求。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效能,不仅仅是“监督事项”本身的完成与实施情况,而是基于这些重大战略部署的落地产生了更宏观的影响。比如,通过深度参与国家重大战略,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认同,提升了政治整合效能;通过发挥专业优势,民主党派成员围绕政策执行中的盲点和堵点提出意见建议被各级政府采纳,提升了政策优化效能;通过开展深度调研,民主党派广泛接触各界群众,起到了下情上达、化解矛盾、凝聚共识的桥梁作用,提升了社会沟通效能,等等。这些成绩与经验为进一步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提供了启示,进一步发挥制度效能无疑是未来的着力重点和努力方向。
作者简介
王彩玲,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统战理论教研部副主任。
参考文献
[1]汪俞佳.民革中央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会议在贵阳召开[N].人民政协报,2017-02-24.
[2]吴姝静.民革中央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2021年工作推进会暨工作培训会召开[Z].微信公众号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2021-10-29.
[3]“十四五”期间,各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深度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工作[Z].微信公众号“统战新语”,2025-08-19.
[4]习近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378.
[5]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4-35.
(来源:团结报团结网 作者:王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