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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困境未成年人”纳入社会的视线

———九三学社北京市委就此开展专题调研

 

2005年12月29日  九三学社北京市委会

 

 

在一份题为《困境未成年人的问题与救助》的调研报告中,有这样一组统计数据:自从经济转型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20世纪80年代,青少年罪犯占全国刑事罪犯的70%以上,后来一直徘徊在30%-40%的较高水平。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出现大幅增加,2003年达7万多,比上一年猛增12.7%。
  九三学社北京市委组织的专题调研组认为,青少年犯罪率的增加反映了我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对底层青少年教育和保护体系的欠缺,特别是那些处于家庭解体状态下的未成年群体的救助、保护和教育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社会转型中被遗忘的“困境未成年人”
  “困境未成年人”在我国具体指哪些人?据调研组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困境未成年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①服刑及在押嫌疑犯的子女;②农民工家庭的子女;③下岗家庭尤其是下岗单亲家庭的子女;5艾滋孤儿以及艾滋病家庭的子女;⑤极端贫困家庭的子女。
  我国未成年人的培养与教育,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是一套“家庭-单位-国家(微观-中观-宏观)三级体制”。但在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这一情况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呢?调研组做了如下分析:
  首先是家庭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导致社会结构出现解组和重构,大量城市下岗工人和农民外出务工,动摇了部分家庭结构的稳定性;离婚率的明显增高,使得家庭的完整性受到破坏;加上追逐经济利益所导致的家庭破裂,都成为严重威胁着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部分孩子沦为家庭暴力的对象,遭到遗弃的孩子部分沦为丐童、花童、报童、以至行窃与卖淫。
  其次,除了家庭外,在原有的三级体制中的“单位”的作用至关重要,是介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调节机制。然而,随着上世纪末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单位的社会职能被逐渐剥离,过去的三级体系已无法有效担负起未成年人的抚养、救助和教育的责任。
  第三,从国家层面上看,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对民间机构的监管以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均不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目前主要是针对劳动者,在未成年人中只覆盖了孤儿和弃婴,且救助方式仅仅是由儿童福利院代养,就其现有救助容量而言,可谓是杯水车薪。对于家庭解体的未成年子女,究竟该由谁来行使监护权,也面临政府管理上的空白。一方面,单位制度“瓦解”,不再承担社会控制的职能;另一方面,居委会和村委会职能重新定位,已由社会控制向社会服务调整,结果使得现有法律中“由公设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规定虚悬起来。加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可操作性不高,这些孩子或流落社会、或被亲属像皮球般踢来踢去的情况十分普遍。
  对于民间机构进入儿童救助领域的现状,政府又缺乏指导和监管,政策上也不配套。据调研组了解,像位于北京郊区的“太阳特殊儿童村”,主要是代养收监人员的子女,但工商部门只给其注册为儿童研究机构。调研组认为这种状态是很危险的,因为除要缴纳数目可观的税以外,这种制度上的悖论很容易改变该机构的性质,武汉湖南等地一些类似的儿童村就出现过非法领养甚至倒卖儿童的恶性事件。
  为困境中的孩子建立多元救助体系
  九三学社北京市委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体系应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需要从体制、法律和舆论建设等三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一个介于政府和个体之间的有效的中间调节机制。这需要完善现有的社会基层机构职能,即城市中的居委会、社区和农村中的乡镇两级政府、村委会,为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提供一个坚实的基层平台。要做到这一点,急需建立一支专业型的基层队伍,一方面加强大学中的“社会工作”尤其是“儿童社会工作”专业的建设;另一方面可以选拔基层干部接受相关专业的培训。逐步走上“社会工作”资格认证的道路。
  二是建立起从政府到民间的多元救助体系。吸引多种社会资金进入救助体系,同时解决资金的合法进入以及政府的有效监管两个难题。这需要加快非政府组织(NGO)和非赢利组织(NPO)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设;对一些社会效益好的非赢利组织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并由政府人员进驻以从内部加强监管;引导民间慈善机构对家庭状况不佳的未成年人提供专项补贴。
  三是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困境未成年人”建立注册登记制度;完善相关的法律;对被剥夺了监护权的收监人员的子女,在判决的同时就落实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除建立相应机构外,政府也可以提供一定资助,鼓励未成年人的亲友或自愿者家庭等提供监护。
  四是营造同情和包容性的社会舆论环境。除了呼吁全社会都来关注这些处于困境中的孩子,对那些有不良行为或已然铸成大错的未成年人也应该在司法上提供特别的救助制度,如“缓处考察”等。这种人性化的价值取向,不仅能净化社会空气,和缓社会矛盾,而且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