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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大有作为

 廖继红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党制度,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一个创造。新中国建立后,毛泽东提出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确定了多党合作的基本格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科学地阐明了新时期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和性质,明确了多党合作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将多党合作纳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1989年,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共中央领导集体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指示,制定并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面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成功经验,阐明了我国多党合作的一系列重要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了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参政党地位,提出了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总原则,成为指导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件。
  一、民主党派与中共执政党关系的和谐性进一步提升
  政治和谐、社会和谐是中国人民千百年的追求。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正是这种政治资源共生、共和的政治和谐的集中体现。在这一制度中,民主党派与中共执政党政党关系的和谐程度是保证社会和谐与否的关键。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是在民主主义革命斗争中形成发展起来的。民主党派从成立起就和共产党建立了不同程度的合作关系,经历了由初期的联共反蒋、中期的支持中共,与中共一道团结抗战、争取民主宪政、争取和平民主,到最后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历史过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风风雨雨,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中共与民主党派已经建立起和谐与紧密的友党关系。《意见》则将这种党际关系的和谐性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第一,《意见》第一次用中国共产党的文件来规定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使中华民族追求和谐的传统美德通过执政党的行为准则表现出来,进而提升到国家政治生活层面。文件规定,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制度一起构成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架构。这既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统一战线的政权性质,也体现了政党制度的民主原则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原则,还体现了政党同政权相联系的政治原则,表明了我国政权社会基础的广泛性和和谐性。
  第二,《意见》明确了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法定地位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完善了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法律关系结构,为政党关系的和谐性提供了法律依据。《意见》规定,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共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中共支持和帮助民主党派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部事务。这表明,中共与各民主党派的和谐关系是以集中地反映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最高意志、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其法律依据的。
  为使多党合作进一步和谐发展,继《意见》后,中共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中共十四大把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八届全国人大将多党合作制度写入国家宪法;中共十五大把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制度列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中共十六大把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制度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共十六大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不仅把巩固和发展多党合作制度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并将其写入政协章程,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特别提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加需要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制度。这些举措,一方面表明党对多党合作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同时也表明中共坚持走和谐稳定的政党政治发展道路并日趋成熟。
  二、民主党派的政党属性进一步增强
  政治性是政党的基本属性。中国民主党派产生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政治斗争中,有着自己明确的政治目标和政治纲领。新中国成立后,各民主党派虽然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但保持着自身的政治独立性。对此,周恩来同志指出,“各民主党派,不论名称叫什么,仍然是政党,都有一定代表性。但不能用英美政党的标准来衡量它们。它们是从中国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的。”也就是说,民主党派虽然有特殊性,但还是具有作为政党的普遍性。《意见》明确规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这就明确了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地位,进而强化了民主党派的政党属性,开辟了中国政党政治的良性发展道路。
  第一,参政党概念的提出,科学地表述了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反映了当代中国政党新型政治关系的内涵及其特征。政治性合作首先是执政党同参政党的政权层次的合作。《意见》规定,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被选配担任人大、政府、司法等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直接参加国家政权和国家事务管理。这表明,民主党派是围绕国家政权活动的政治组织。虽不执掌政权,但是以参加国家政权、治理国家和社会为政治目标,其行为必须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负责。这就将民主党派与其他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参政议政严格区别开来,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第二,参政党概念的提出,创新了世界政党学理论,为民主党派政党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因为政党学中通常使用的是执政党、反对党,在朝党、在野党的概念,而参政党是中共在长期多党合作实践中提出的富有创建性的概念。参政党概念准确界定了民主党派的政治属性:是参加政权的党,是与中共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民主协商的亲密友党。参政党在参加国家政权中具有特殊功能的优势和作用,在人民政协中占有一定比例的席位。参政党不仅有代表他们及其所联系群众利益的优势,还具有广泛地反映人民的呼声,体现人们政治参与的愿望的功能,能够起到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组合各方面政治力量的作用。这种特殊的政党功能是其它任何一个公共利益集团都不能比拟和替代的。
  《意见》颁布以后,各民主党派分别召开代表大会,把各自工作的重点转到提高参政党意识、加强参政党建设、发挥参政党的功能方面上,取得了很大成效。
  三、民主党派的政治行为进一步规范
  规范的政党行为是政党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政党的参政方式多依据一种习惯形式,按宪法规定的原则约定俗成地进行。《意见》对中共领导多党合作的原则、方针及参政党参政的内容和程序作了原则规定,规范了政党行为,促进了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的发展。
  《意见》规定了中共领导多党合作的十六字方针,民主党派“一个参加,三个参与”的参政基本点,民主党派发挥监督作用的总原则,以及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为多党合作民主党派的有序发展创造了条件。各民主党派认清责任,找准位置,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认真履行参政议政职责,在就国家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建言献策,在立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发挥作用,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新世纪、新阶段,胡锦涛总书记多次主持召开了党外人士座谈会,就国家政治、经济工作等重大问题,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有力地推动了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目前,执政党就重大问题及时同参政党派协商讨论的做法,已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中共与民主党派领导人谈心制度、党外人士双月座谈会等制度也进一步完善。5000多名民主党派特约人员在民主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形式和渠道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人参加重要外事活动扩大了多党合作的政治制度和民主党派的社会影响。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如何使政党行为更加规范有序、富有成效,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制度值得深思的重要课题。
  总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大有作为。为了适应中共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的需要,民主党派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以发展作为自身建设的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广大成员与时俱进,锐意进取,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为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为“参政兴国”、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努力。

《人民政协报》 (200501月31日 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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