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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机关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2018年5月9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九三学社章程有关规定,为规范社中央机关办公区域的综合管理,创造文明、整洁的办公环境,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提高办公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九三学社中央机关办公楼内所有办公区域及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  办公区管理

第三条  每位工作人员应保持桌面的卫生及整齐。避免茶水、饮料、食物等污染地面,垃圾、茶水等废弃物应放置于指定的垃圾桶内,不得任意乱倒堆积。

第四条  上班时间不得接待与工作无关的客人。办公区域内要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接听、拨打电话时,保持适当的通话音量,避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

第五条  办公楼内严禁吸烟。

第六条  保持走廊、消防通道、男女更衣间等公共区域的清洁畅通。

第七条  勿在洗手间水槽和便槽内倒茶叶、丢烟头等杂物,以免堵塞下水道。

第八条  复印、打印、扫描、传真文件需有人员在场并及时将文件取走,避免文件遗失或堆积。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对到机关来访和办理公务的人员,通过门卫和工作人员联系同意后进入办公区域。个人送餐、收发快递等业务在机关大门外进行。

第十条  重要文件、资料、账册、报表等要随时妥善存放,按照《九三学社中央机关保密工作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需要销毁的文件、资料自行及时粉碎,需要处理的资料、报纸、杂志等定期交机关事务管理处统一处理。

第十二条  办公区域晚上禁止留宿,因特殊工作需要临时留宿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并通知机关事务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增强节水意识,做到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水闸、水管等设施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机关事务管理处。

第十四条  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消防制度,爱护消防设施,不得随意搬动办公区域内的消防设备。

第十五条  严禁随意拆卸、安装电源线路或私自拉线、搭线,手机充电完毕须及时拔掉充电器,以免引起短路、火灾、爆炸等事故。如发现电源插座、接线盒等处破损应立即通知机关事务管理处。

第十六条  办公区域内严禁明火。禁止在办公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第四章  会议室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会议室要提前到机关事务管理处预订登记,如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及时通知机关事务管理处。对已经预订登记使用的会议室,机关事务管理处因故做出调整时,应进行会议室变更登记并及时通知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应爱护会议室的设施、设备,保持室内清洁。会议结束后,会议组织人员应及时关闭照明等有关设备,并通知会议室服务人员。损坏公物的,由损坏人等价赔偿。

第十九条  会议室设备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机关事务管理处。

第二十条  会议室配置的设备、桌椅等物品,未经办公厅主管领导许可不得随意搬动、借出和挪用。

第五章  仪容仪表要求

第二十一条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整洁大方,树立良好的机关工作人员形象。

第二十二条  容妆淡雅,不浓妆艳抹。

第二十三条  工作着装应符合党政机关公务礼仪规范,上班时间禁止穿着拖鞋、短裤、背心、超短裙、运动裤、绒裤以及印有不雅文字、图案的服装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办公环境和安全管理负总责。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办公环境和安全负日常管理责任。

各部门应指定一名办公环境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办公环境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相关联络事宜。在此基础上成立由办公厅牵头组成的机关环境和安全监督检查小组,组长由办公厅分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局级干部担任,组员由各部门办公环境管理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机关环境和安全监督检查小组对机关环境管理负有监督责任,不定期组织检查,对部门每次检查综合评定为好、较好、差三种结果,并在全机关通报。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由监督检查小组进行详细登记,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对个人连续两次以上提醒无效的,监督检查小组建议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其批评教育,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

本规定自主席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