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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育 教育 家暴 中医药 野生动物保护

——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九三学社委员履职略记


2015年12月21日至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京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反家庭暴力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慈善法草案的议案,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医药法草案等。生育、教育、家暴、中医药、野生动物保护,哪一样不是连着千家万户?哪一部法律的定与修不是牵动着民众的切身利益?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谢小军、丛斌,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刘政奎、姒健敏、黄润秋,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侯义斌,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委员王明雯,替百姓代言、为民生献策不遗余力。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代孕话题成焦点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应当给予帮助。草案将第27条全部删除,同时明确“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与之对应的是,此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生了二孩,将不再享受奖励。丛斌提出,第27条不能完全删除,修改草案提到对失独的老年人还要继续帮扶,修正案的内容应当在相应的法条中有所体现。失独困难家庭当时是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只生了一个孩子,现在放开两孩了,又把这些人边缘化了,这是不可以的。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奖励。那么,生育两个孩子是不是应该奖励?刘政奎说, “既然现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是否也应该有一些奖励政策,减轻生育两个子女家庭的抚养负担? 他建议在就医、就学等方面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便于各地制定具体政策。“只有这样才能鼓励生育,起到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和人口结构优化的目的。”

草案新增第35条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这是国家法律首次出现对“代孕”的规定。草案同时明确了对“代孕”等行为的罚则,情节严重的会被吊销执业证书乃至追究刑责。审议中,关于代孕的话题成为争议焦点。丛斌建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孕,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要有相应严格规定,完全禁止,很不科学。一是失独困难家庭有生育权利,超过生育年龄,就只能通过代孕,这样,也给国家减轻很多负担。二是部分绝经后的妇女想再要孩子,通过现在的生物医学技术和代孕有可能会实现。

王明雯建议,代孕有社会需求,而且其中部分需求是合理的,应该将其中一部分规范化,在全面调研论证基础上制定一个专门辅助生育法,对代孕的概念、合法和违法情形、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存废问题成为最大热点。王明雯建议,修法中应妥善处理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问题。“一直以来,社会抚养费的争议非常大。我国人口目前面临严峻形势,‘十三五’规划建议说得很清楚,目前我国人口结构明显是高龄少子的特征,适龄人口的生育意愿明显降低。与此同时,老龄化趋势很明显,在这个时候,我个人认为,关于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到了必须调整的时候了。”王明雯说。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不可太仓促

在审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三部法律时,谢小军说,民办教育促进法争议比较大,这一次建议不付表决。姒健敏说,法律一揽子一起修是一个大问题,有些条文并不是改革亟需、非修不可,数法―起修极不严肃。王明雯说,三部法律不是对同一事项的修改和调整,建议不要急于打包通过,应该分开审议。

丛斌说,《立法法》要求做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尤其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本身就带有很强的科学性,该法应遵循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规律,所以这次修改更要体现科学立法的要求。一是要有修法的研究报告,二是要有这方面的试点结果,三是要有对试验结果的科学评估,应把这三个资料提供给委员,才可以判断修改这部法律是否有必要。此次提供的参阅资料,只有一些人士的意见,还没有做到科学立法。从目前提供的资料看,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草案依据不足,有些不托底,如此修改以后,对民办教育事业是促进了还是阻碍了,要有远期评估和预测。现在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们还要支持民办企业,充分利用好民间资本,我国现在的教育还是缺少资金的。因此,建议先试点再修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焦点为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意在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能否发展成营利性民办教育?刘政奎说,对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是否可以发展营利性的民办教育,一定要慎重。学前教育国家应加快普及,义务教育国家必须保障,而且要促进均衡发展,这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在一定时期可以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办学,以促进发展,但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如果也可以营利性办学,就会出现更多的“贵族学校”,怎么体现公益性原则?又怎么实现均衡发展?所以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必须有所限制,不能全面放开。刘政奎认为,在专业培训、职业教育等领域可以鼓励发展营利性民办教育,学历教育可以继续探索发展营利性民办教育,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则应限制营利性民办教育。另外对营利性民办教育收费标准也不可完全放开,尤其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确定,应该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防止暴利。

反家暴法:“家事”立国法

家是中国人最重要的港湾。家安则国安。近20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给家庭带来巨大冲击,衍生出各种新的家庭问题。最高法2014年统计数字显示,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家庭暴力;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到5万件家暴投诉;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如何让反家暴法对饱受家暴之苦的人起到更好保护作用,委员们围绕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等提出建议。

家暴不再是家务事。侯义斌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行为除家庭在场成员外,最直接了解的可能是邻居,建议增加社区居民和邻里负有反家庭暴力共同责任,在有家庭发生严重暴力行为时,其邻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报案人信息予以保密并及时出警。增加这一条与“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形成呼应,能够更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姒健敏对此持有相同观点,他认为增加社会公众在反家暴中的责任,不仅有利于遏制家庭暴力案件发生,也有利于引领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姒健敏建议将前配偶纳入保护范围,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前配偶之间实施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姒健敏说,前配偶是一个特殊群体,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义上的家庭成员,但他们之间曾由于婚姻关系,进而具有类似于家庭成员的密切关系。实践中,离了婚还反复纠缠,甚至对前配偶实施身体、精神、性侵害的情况时常发生,有的离婚后由于住房条件的限制,离婚不离家;有的即使分别居住,由于具有子女抚养权利义务等关系,也会不可避免地经常发生密切接触。这些现实问题常常给加害人造成可乘之机。全国妇联、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调研中多次听到反映前配偶中发生暴力行为比较多的问题。如果法律对此能够明确规定,不仅起到震慑作用,更重要的是可以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从而将受害人与施暴者剥离开来,最大限度预防和限制暴力的发生,保护受害人安全。王明雯提出,将性暴力纳入到家庭暴力的范围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可以更好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暴法的一大亮点。黄润秋提出,草案在有关人身保护令的规定中,“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建议修改为“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因为被申请人接触不到申请人,会找其父母、姊妹、子女,同样会发生暴力事件。法律能否真正发挥作用,最重要的是能否形成有效威慑力。围绕如何加强对施暴者的惩处、让受害人受到保护,黄润秋说,二审稿提出“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的意愿”,这句话的出发点虽好,但家庭暴力有其特殊性,受害人往往因为顾及面子,反映情况以后又反悔,如果反家暴完全尊重受害人意愿,有可能纵容家庭暴力继续发生,建议删去。

中医药法:千年中医药迎首部国家法律

目前,世界上已有54个国家制定了保护传统医药的法律法规,有92个国家颁布了与中草药有关的规章制度。与国际社会相比,中国在传统医药立法方面明显滞后,成为制约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原因。丛斌说:“我非常赞同将中医药法草案提交常委会讨论,立法时机是成熟的,只有通过立法形式才能保护中医药的发展和传承。” 丛斌认为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三者是陆海空,不是魏蜀吴,西医要放下架子,中医要敞开胸怀,海纳百川。中西医结合有助于中医药创新发展,在国际市场上,能够被世界承认的中医药创新产品,其科学理论依据,基本上都是中西医结合的产物。丛斌表示要设定中西医结合的具体法律规范,在具体内容上,一是要明确中西医在文化、哲学、科学、基础医学、临床方面的结合点。二是规定高等医学院校中西医结合专业的结构设置和课程设置。三是规定中西医结合的科学研究。四是明确中西医结合专业的科学地位。五是规定中西医结合发展的制度保障。”

“草案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内容是对师承方式培养的医师管理,这是一个很大进步”,谢小军说,“除了对通过师承方式学习的有实践专长人员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的考核外,还要有基础医疗知识考核,对医疗卫生基础知识应当了解。”

王明雯认为,中医药法的立法指导思想除了在怎样去促进和保护中医药外,还应当加强监管,加强监管也是为了更好保护,更好地传承中医药,不能有所偏废。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次提出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谢小军长期关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2014年6月,他曾向全国政协提交过相关信息,在分组审议时,谢小军提出三点意见。一是法律对部门职责分工,要将野生动物的物种习性与其栖息地特征结合起来考虑,要为国务院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留有余地。不宜对野生动物保护部门职责进行太具体的划分,只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好,以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对管理体制及职责分进行分工。二是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重点关注并管理原来定义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新名录不再区分一级和二级,原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需要升级保护的可以进入国家的重点保护名录。调整后,粗略估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达300种左右。进入国家名录的物种就确定为国家级重点保护动物,它们应当是在全国范围内都要予以严格保护的珍稀濒危物种,其他物种由省级政府及其保护部门,根据该物种在所辖区域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决定是否进入地方保护物种名录并加以管理。三是因野生动物保护而造成伤害的补偿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规定不合理。因为野生动物分布较多的地区,一般是在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财力有限,如果因保护国家级和省级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补偿,往往难以落实,或者由于财力所限,补偿数额过低,群众不满意,长此以往,会造成当地群众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对立,甚至导致群众对野生动物的伤害。从逻辑上讲,国家级保护动物所需经费应该由中央财政支撑,这也是我提出适当缩小国家级保护动物范围的理由之一,突出重点、集中财力,才能保护到位。而省级保护动物所需的经费应由省级财政统筹。

栖息地遭破坏进而影响到种群的情况严峻。修订草案第一次提出栖息地概念,把自然保护区之外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纳入保护范围,并制定栖息地名录。丛斌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最重要的问题是栖息地保护,这是保护野生动物最重要的机制,然而,法律草案里着笔不多,可能涉及到部门交叉管理问题,但是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迁徙路径可不是按照部门权力分割去走。要充分利用现有制度资源,把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规定更详尽一些。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国家公园,从生态系统整体角度考量,只有实行国家公园制度,野生动物才有可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国务院曾经把国家公园体制作为重点工作去推,到现在还没看到有什么成效,建议本法中对“国家公园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从科学角度看,国家公园主管部门最合适的应该是林业部门,这样有利于野生动物整体保护。(刘华)